农村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国家对土地的需要也在无限地增多,好多基础性建设项目都要占用到土地,你比如水利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教育等领域避免不了要用到土地。
虽然说,国家困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占用(征收)老百姓的土地,但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随心所欲的想占用什么土地就占用什么土地,而且需要占用农村农用地的,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但是我们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仍然有不少的地方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违法批地、违法占用土地、浪费土地资源的问题,不仅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源流失,而且还存在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近日,山东省的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李某是山东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村庄内所承包的土地的位置相对于来说还不错(靠近马路边)。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该地块,并在村庄内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这也意味着李某家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由于补偿不合理(每亩土地加上地上附着物等才四万多块),所以,李某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便自行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但在维权过程中,李某又发现此次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不仅没有公布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而且还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征地批复文件,就实际铲除了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等,强行占用了土地。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的这种情况非常多,可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的,征收方需要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征地、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并且只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之后,征收方才可以申请征地,在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其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即开工建设。
所以,在征收方未履行上述这些程序的情况下,即未给予补偿,未申请征地就占用土地,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要求有关部门针对征收方的这种违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那么,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查处征收方的违法占地行为呢?
在实践生活中,如果村民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占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违法占地的情况的,比如说你是辽宁沈阳的,那么在遇到违法占用土地时,可以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反映这种情况,这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那也就是说,若地方行政机关在征收中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拨打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电话,实事求是地反映违法占地的情况,一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老百姓投诉、举报的违法占地的电话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马上针对此种情况进行现场查勘、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那么就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农村村民乱占耕地进行建设住宅、养殖场之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则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的,这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均有明确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就是说,遇到村民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建设了住宅,需要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而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型不同,要求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的管理部门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找对部门之后,再反映违法占地的情况,当然了。如果确实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先打12345进行反映,一般12345在接到这类举报电话后,会对接给相关的部门。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要有征地批复文件,如果地方相关部门未批先占,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是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等,那么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的土地纠纷律师帮助自己,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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