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禁止的四种征收行为,老百姓遇到一定要当心

学术   2024-11-22 18:05   北京  

  

我们一直在强调,征收与老百姓、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从原则上来讲,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既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来完成征收项目,也要拒绝一切违法行为的出现。


只不过,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来看,由于征收涉及巨大的利益,且涉及范围又广,所以到目前为止,仍然会常常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而且,有的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还会明知故犯,尤其是在老百姓对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以各种捷径来试图推进征收。

  

而对于征收方所采取的一系方式方法,有的老百姓由于对法律知识较薄弱,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所以,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也不知道是否合法,因此,在征收方的三言两语之下,往往会顺着征收方的意思去做,比如当自己家的无证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不知道征收方的用意是什么,便会按照征收方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要么就是害怕征收方一分钱不给,便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但殊不知,自己已经掉入了征收方所设好的圈套里。无证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征收方口头说了不算,口头认定也是不合法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知道。但其实,实践征收中,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远不止这一种,所以,老百姓在遇上征收时,一定要当心,尤其是遇到以下几行为时。



一、以租赁的方式代替征收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必须要走的一步,也是法定程序之一,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相关部门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搞建设。但是大家应该知道,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这其中有很多复杂的程序在里面,而且有时即使向有权批准机关申请征地,相关部门也不一定能拿到审批手续,要么就是拿到审批手续时间太长。

  

所以,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推进征收工作,甚至为了规避审批手续,便会以租赁土地的方式来替代土地征收,也就是以每年给予村民每亩多少钱的方式来实际占用土地,俗称以租代征。但是以租代征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 中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建设学校、医院、交通等)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占用土地,否则就是非法占地。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拿不出任何的征收手续,并且与村会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还是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将此种违法占地行为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对以租代征等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通行道路

  

土地征收中,除了以租代征这种情况之外,出现更多的情况还是断水、断电、强拆等。有的被征收人在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去,试图以这种方式来给征收方施压,让其提高拆迁补偿,但实践中,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极个别的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是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通行道路。

  

但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通行道路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以,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之后,遭到了征收方断水、断电等强迫自己搬迁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打水、电公司的电话询问情况,并对此录音,一旦听到是相关部门下达的指令,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针对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直接强拆房屋

  

直接强拆房屋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征收过程中,在相关部门未履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禁止采取一系列方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要经过法院同意。

  

因此,实践过程中,广大被征收人倘若遇到房屋被相关部门在自己不知道,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一定时间就要选择报警,尤其是自己没在现场,不知道是谁强拆时,报警可以让警察弄清楚强拆主体,然后具有针对性的以强拆房屋的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先搬迁、后补偿

  

无论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规定的征收原则,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随意改变该条征收原则。根据《国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推进征收工作。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极个别的征收项目中却出现了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征收原则背道而驰。先搬迁、后补偿对被征收人非常地不公平,而且对被征收人危害也特别的大,如果被征收人相信征收方“先搬迁、后补偿”的话,答应在未拿到补偿的情况下搬迁,交出土地等,那日后肯定会吃亏。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先搬迁、后补偿的征收,一定要提高警惕,这种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对于征收方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履行了先补偿、后搬迁职责”等开头的理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被征收人也不要信,先补偿、后搬迁指的是,被征收人实际拿到了补偿,而并非指的是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算履行了补偿职责,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正确的。所以,如果补偿没有拿到手,无论征收方怎么说,都不要搬迁,大家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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