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享有这些权利,你知道吗?(下)

学术   2024-11-19 17:37   北京  

  

我们昨天的文章中说到了,征地拆迁是一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的大型建设活动,被征收的土地往往都涉及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而且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还非常大,涉及的人民群众也非常多。所以,遇到过征地拆迁或者说是了解过征收拆迁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征收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征收也并非大家所想的那样简单。


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对于来说都比较复杂,而且,其中所涉及的细节也特别繁琐,因此,征收方若想顺利推进征收工作,早日完成征收项目,那么其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推进征收工作,一旦出现细节漏洞,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就会遭到侵害。

  

一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比如拆迁补偿给的不合理、征收方在未告知被征收人具体征收信息、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进征收工作等,那么在此之后肯定会出现一系列的征收拆迁纠纷,导致征收项目停滞不前。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遇到征拆纠纷以后,并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有的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征收中都享有哪些权利,这也是导致被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因素。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被征收人在征收中除了我们昨天说到的一些权利之外,还有哪些权利。



一、选择权

  

这里的选择权包括两种,一种是对评估机构选择的权利,一种是对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以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是由征收方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定成的,再由征收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确定,征收方仍然不能私自选定评估机构。

  

选择评估机构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在所有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具有资质,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来对自家房屋进行评估。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不是每一家评估机构都具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这点大家在选定之前一定要审查好。选定之后,评估机构就可以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并不会直接告诉被征收人其享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而是直接选定评估机构,导致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该评估机构是否享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评估机构由征收方直接选定肯定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对于已经收到的评估报告一定要马上审果,看看是否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如果有问题,那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

  

而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补偿方式,毋庸置疑,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另一种选择权。

  

也就是说,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至少要有这三种,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家的情况,从而选定一种补偿方式,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那么征收方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按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对于选择宅基地迁建的,如果有条件,则需要提供合适的宅基地,让被征收人建房,同时还要按照重置价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方只提供了以上三种中的某一种补偿方式,那肯定是不合法的,同样也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般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征收方需要第一时间将分户评估机构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看到评估报告之后,如果认为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情况与实际不符,或者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等,那么被征收人则是有权利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对于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其也是有权利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还有这项权利,最终导致错过了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机会。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征收方未将这些权利告诉被征收人,那从原则上来说,其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作为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三、救济权

  

最后就是,救济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补偿不合理,或者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没有按照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以及自己对征收方下方的相关文件不服,包括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被征收人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是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具体的征收中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去现场调查、取证,如果有必要,建议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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