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国家宪法日!这些权利老百姓应该知道

学术   2024-12-04 18:04   北京  


今天(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2周年。从《宪法》制定到施行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对于了解过相关法律知识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更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并且宪法规定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宪法》中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能违背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换句话来说就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的制定都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比如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的制定,都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

  

不过,虽然宪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实践中,由于对宪法的普及不到位,或者说是不多,对于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尤其是农村村民,可能都不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对老百姓有何意义,或者说《宪法》里是否有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宪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宪法中对保障了老百姓的哪些权益。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在《宪法》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不论是村里选举、居委会选举。又或者是由村里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土地承包方案等等此类会议都不能剥夺妇女的参与权,村里组织的相关代表大会,妇女有权参与其中,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是有权利享受,村委会不能因其是外嫁女或者是离婚等侵害其这项权益。

  

除此以外,妇女也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只要符合条件,都应当要批准宅基地的使用。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妇女申请宅基地还是很难实现,还有很多地方的村庄仍然存在男女平不等的思想,总认为,妇女没有权利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显然与《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相违背。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有妇女遇到自己的选举权、参与权等都被村委会剥夺,或者是被其他相关部门剥夺,那么,村民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二、土地征收补偿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地建设,越来越多的村庄被依法征收,土地征收关系着很多农民老百姓的利益。土地作为农民老百姓最主要的来源,所以《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如修建、建设高铁、建设医院、学校等之类的基础性项目)需要征收农民老百姓承包地、宅基地上房屋的,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对于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根据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实践征收中,如果补偿明确低于这一标准,那么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住宅财产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房屋是老百姓私有的合法财产,所以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相关部门也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收回,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对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往往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会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要么就是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闯入被征收人家里,以恐吓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房屋,对于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自己的住宅财产权被侵害,如土地征收中,相关工作人员带人擅自闯入家里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拍照、录像,收集相关的证据。

  

四、赔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如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比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以暴力的方式强制拆除,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第一时间通过人民法院(直接跟征收方要赔偿,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会置之不理)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宪法》并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律法规,如果广大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都是可以依据该法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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