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产权证、土地证的工厂,说查处就查处?

学术   2024-12-15 18:01   北京  


【基本案情】

2006年,相关部门为了解决工业重金属污染问题,早日实现“摘帽”,于是便决定建设电镀工业园区,计划将现有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分散小企业集中在当地精饰整合区统一管理,统一治理污染。俞某某经营的相关工具厂也在此次相关部门治理的范围内。

  

2007年,俞某某通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了土地,并且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建成了工厂,并在五个月内开始投产使用,最主要的是,该工厂通过了建设工程竣工收备案,拿到了房产证、土地证。然而让俞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工厂建成没多长时间,相关部门又以该整合区未进行环评,未达到整治要求为由进行查处,导致俞某某的工具厂不得不面临停产的境地。

  

一边是停产停业带来的损失,一边是不给自己说法的相关部门,这让俞某某很是无语,但其也不想就此认命,其觉得自己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土地证、房屋证,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建设了工厂,现在相关部门说查处就查处,对自己很是不公平。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一波操作,于是俞某某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由于自己不懂法,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又少之又少,所以其深以自己这点水平是无法与对方抗衡的,所以,在深思熟虑之后,俞某某最终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

  

【办案经过】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为了能更好地帮助俞某某,让其的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在与俞某某讨论过后,决定先指导俞某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相关部门审批中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发现了诸多违法点。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些违法行为,凯诺律师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计划,该维权计划在取得俞某某的同意后,凯诺律师随即便指导俞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批准将精饰整合区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准予出让的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2007年,当地国土资源局向相关部门呈报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载明,出让地块坐落在某村,用地总面积xx平方米,属该市2007年计划指标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范围,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但相关部门在出让过程中,并没有对该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表明精饰整合区应当符合的规划就批准,直至2013年,相关部门才将出让土地由二类工业用地调整到三类工业用地,因此,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存在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相关部门批准拍卖出让xx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环境整治或者是土地征收等相关活动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分析案件情况,然后具有针对性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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