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分拆上市|核查及结论|美智光电-嘉源-创

文摘   2024-09-29 08:00   中国香港  

一、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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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审核问询函(一)》问题3关于分拆上市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美的集团。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的相关情况,但部分分析较为简单。具体如下:

1)根据公开信息,报告期内美的集团存在吸收合并小天鹅等发行股份事项。

2)发行人对美的集团董事、高管及发行人董事、高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的分析较为简单,未结合具体持股比例进行分析。

3)美的集团是一家覆盖智能家居事业群、机电事业群、暖通与楼宇事业部、机器人与自动化事业部和数字化创新业务五大业务板块的全球化科技集团;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照明及智能前装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分拆上市后,美的集团及其他下属企业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除发行人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独立性。

4)发行人董事肖丽为美的集团财务共享负责人,董事董文涛为美的集团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吴德海为美的集团暖通与楼宇事业部财经总监,监事余智敏为美的集团国内审计负责人。发行人董事长陆剑峰最近一年从美的集团任职并领取薪酬。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资产来源,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具体情况,美的集团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依据。

2)结合美的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的具体依据。

3)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业务与美的集团智能家居事业群、暖通与楼宇事业部的区别与联系等,本次分拆对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的体现。

4)说明美的集团分拆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美的集团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5)结合肖丽等人在发行人日常运作中的职责,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够保持财务、生产经营、人员独立性,发行人董监高接受美的集团或其他关联方股权激励情况,并分析前述事项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公正履职。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资产来源,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

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具体情况,美的集团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依据。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资产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照明及智能前装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在照明领域,公司前身为江西南方照明有限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深耕照明行业近二十年,是国内较早进入智能照明行业的公司之一,公司目前照明业务及与照明领域相关的机器设备、专利等主要资产均来源于发行人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积累。

在智能前装产品领域,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主要来源于智慧家居,智慧家居系美的集团于2015年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末,基于控股股东美的集团整体业务规划的安排,发行人陆续向智慧家居购买智能前装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存货及专利技术,用于开展智能开关面板、智能门锁、智能网关等业务,从而构成了目前发行人智能前装产品业务及资产的主要来源。

(二)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931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52),核准美的集团以发行A股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小天鹅的主营业务为家用洗衣机及干衣机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并已作为美的集团的洗衣机事业部独立管理、运营;本次吸收合并后,小天鹅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由美的集团承继,继续按照原有洗衣机事业部的业务管理模式进行运营,双方的业务进一步融合。本次吸收合并不存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除上述交易外,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三)美的集团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当时有效的《分拆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美的集团存在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小天鹅的情形,但该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募集资金。除前述吸收合并小天鹅外,美的集团不存在其他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公司的照明业务及资产主要来源于经营发展过程中的积累,智能前装业务主要来源于智慧家居,不涉及来源于美的集团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因此,美的集团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当时有效的《分拆规定》相关规定,亦符合现行有效的《分拆规则》相关规定。

二、结合美的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的具体依据。

根据公司、美的集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美的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均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部分美的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四、说明美的集团分拆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美的集团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一)美的集团分拆发行人符合《分拆规则》中规定的分拆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4文以及深交所深证上[2013]314文核准,美的集团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众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6,323,389股换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于2013

9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美的集团,证券代码为“000333”,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规定。

2、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17号、普华永道中

天审字(2021)第10017号以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17号《审计报告》,美的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227.24亿元、246.15亿元、259.29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3、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1231日)》,美智光电最近三个年度(即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71.98万元、4,540.49万元、5,910.06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17号、普华永道

中天审字(2021)第10017号以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17号《审计报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美智光电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定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的规定。

4、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1231日)》,美智光电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10.06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根据美的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美的集团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美智光电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超过5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1231日)》,美智光电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32,689.09万元。根据美的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美的集团书面确认,美的集团2021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美智光电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不超过3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5、根据美的集团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美的集团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美的集团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美的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美的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最近一年(2021年),普华永道为美的集团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17号《审计报告》系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美的集团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美翌、宁波泓太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持合伙企业份额比例计算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未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6、根据美的集团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属于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根据美的集团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属于美的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根据美的集团《招股说明书》及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以及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属于美的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及智能前装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各类家居、商用照明产品及智能面板、智能门锁等智能前装产品,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发行人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美顺、宁波美皓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所持合伙企业份额比例计算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未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30%,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之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7、根据美的集团的书面确认以及美的集团公开披露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美的集团已披露并说明: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美的集团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发行上市后,美的集团与发行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及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就本次分拆的相关会议及决策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发布的相关公告文件。

2、取得及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美的集团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3、比照当时有效的《分拆规定》及现行有效的《分拆规则》逐条分析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美的集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的各项条件。

4、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组织结构图、员工花名册、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资产权属证明、业务资质证书等文件。

5、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美的集团报告期内的关于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情况的公告文件。

6、取得美的集团智能家居事业群、暖通与楼宇事业部出具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书面说明。

7、查阅了美的集团关于股权激励的历次公告文件。

8、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监高接受股权激励情况的书面说明。

9、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就本次分拆出具的各项承诺及书面说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1、美智光电主要业务、资产不存在来源于美的集团最近3年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的情况,符合当时有效的《分拆规定》的相关规定。

2、美的集团及美智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美智光电的持股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分拆规定》的有关要求。

5、发行人能够保持财务及生产经营、人员独立性,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美的集团或其他关联方的股权激励事宜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公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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