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控制人|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信音电子-天睿-创

文摘   2024-10-10 08:01   中国香港  

一、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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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二轮问询函》1.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及股份代持申请文件和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台湾信音为发行人最终控股股东,且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台湾信音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原因系台湾信音股权分散且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30%、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推选的董事均无法控制董事会等。

台湾信音通过BVI信音、信音控股持有发行人81.89%股份。台湾信音董事长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世坚、吴世宏持有台湾信音23.42%股份。截至2021417日,台湾信音设有7席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5位,独立董事位。
非独立董事中3位代表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
2))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富拉凯咨询、BESTDCWINTIMEPITAYAHSINCITY、苏州巧满、苏州州铨、苏州玉海分别持有发行人5.66%2.15%2.15%2.15%0.96%1.68%0.96%0.72%股份。
BESTDCWINTIMEPITAYAHSINCITY及苏州巧满的控股股东FINELINK、苏州州铨的控股股东MACROSTAR、苏州玉海的控股股东SUPERNOVAS注册地址均为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8号集成中心2702-3室,且上述股东成立时间均为2009年。
申请文件显示,WINTIME、苏州巧满、苏州州铨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PITAYA和富拉凯咨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芳荣。
3)台湾信音第一大股东信昌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华东科技于20194
14日进入台湾信音前十大股东且信昌电子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信昌电子和华东科技合计持有台湾信音10.61%股份。
请发行人:
1)说明台湾信音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及变化原因,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提名人,结合台湾信音非独立董事构成情况等说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控制董事会的依据是否充分;列示台湾信音股东中与甘信男存在密切关系股东持有台湾信音股份情况,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说明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BESTDC和股东苏州巧满等的控股股东注册地址相同且成立时间较近的原因;列示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密切人员在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持股和任职情况。
3)说明信昌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入股台湾信音的背景,信昌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股权代持协议。
4)结合甘信男及其关系密切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台湾信音和发行人董事会中提名、任职等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5)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问题
8的相关要求,说明台湾上柜公司台湾信音在境内分拆发行人上市,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台湾信音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及变化原因,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提名人,结合台湾信音非独立董事构成情况等说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控制董事会的依据是否充分;列示台湾信音股东中与甘信男存在密切关系股东持有台湾信音股份情况,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说明台湾信音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及变化原因
1)台湾信音设立时无实际控制人

台湾信音成立于1976825日,其为依据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中国台湾地区上柜公司。台湾信音设立时实收资本额新台币135万元,主要从事各种连接器、插座之生产。台湾信音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为在信音有限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于2010611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发行人筹划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在适当时机向证券主管部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事项,为满足《公司法》关于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发行人当时高管、核心人员及相关人士(含中国台湾籍人员)成立持股主体。发行人当时中国台湾地区籍高管、核心人员及相关人士进行第三地转投资且共同委托同一家代理机构在香港注册持股主体。发行人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注册地址均为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8号集成中心2702-03室,发行人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均为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而在20096月至9月期间设立,上述股东仅以持股为目的而无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业务,上述地址仅为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之用。因此,发行人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注册地址相同具有合理性。

根据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658条的规定,所有香港成立的公司都必需设立一个注册办事处作为通迅用途。除此以外,《公司条例》中并未载有对注册办事处的具体要求。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第2条,营业地点的定义为:

就根据《公司条例》(622)或根据《公司条例》(622)2(1)条所界定的《旧有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言,包括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针对上述事项,中国香港的近律师行于2022225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中国香港的近律师行认为:香港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一家香港公司必须租用或购入任何物业,或签订任何租约或土地使用合同,以作为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在实践中,在香港有不少的公司会共用一个相同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因而,不同的香港公司共用一个相同的注册地址的情况是可行、合法及被接受的,BESTDCWINTIMEPITAYAFINELINKHSINCITYMACROSTARSUPERNOVAS注册在同一地址的事实是可行、合法及被接受的。因此,发行人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注册地址相同具有合法性。依据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及其各自自然人股东出具声明与承诺、声明函,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均独立经营,按照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自独立选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各自独立。依据发行人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除PITAYA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刘芳荣控制外,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均不存在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股东各自以其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除已披露的任职关系、亲属关系外,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的股东各自以其自有资金持有股权且均各自真实、合法、完整持有股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各自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安排,各自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上述七家直接或间接股东注册地址相同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且各自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列示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密切人员在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持股和任职情况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2020615日修正),经查询上述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及台湾信音章程,未就上柜公司子公司海外上市事项作特别规范,台湾信音作为中国台湾地区的上柜公司,其就信音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应遵守的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为所谓的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有价证券上柜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以下简称重讯公告程序)。

根据台湾信音202128日、2021319日、2021617日特别委员会及董事会议事录、台湾信音202054日特别委员会及董事会议事录、2020615日股东会开会通知书、各项议案参考资料及议事录并登陆公开信息观测站重大讯息之公开信息查询,台湾信音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目前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并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台湾信音出具的相关承诺或声明等书面文件。

台湾信音在境内分拆发行人上市事项目前阶段已依据业务规则重讯公告程序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问题8的相关要求,中国台湾上柜公司台湾信音在境内分拆发行人上市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六)本所律师意见

1、核查手段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了台湾信音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信息披露资料;

2)获取并核查了(中国台湾地区)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普字第21006977号《法律意见书》和普字第2200137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3)获取并核查了(中国台湾地区)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普字第21010397号《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核实台湾信音分拆发行人于境内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等事项;

4)查阅并研究了中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登录中国台湾地区台湾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网站,查询中国台湾地区()柜申请标准及流程、中国台湾地区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文件;

5)对信昌电子、华东科技、甘信男、彭朋煌、吴世坚、吴世宏、王伟全进行了访谈;

6)取得并核查了甘信男、彭朋煌签署的声明;

7)获取并核查了甘信男、彭朋煌、吴世坚、吴世宏、朱志强的调查表及台湾信音提供的相关人员的持股文件;

8)获取并核查了台湾信音的章程;

9)获取并核查了甘氏投资、盛群投资、太平洋之星、振群投资的登记资料;

10)获取并核查了2018年至2021年台湾信音的股东会、董事会召开资料、特别委员会议召开资料、登陆公开信息观测站查询台湾信音信息披露情况;

11)查询信昌电子、华东科技及其关联企业公开披露的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

12)对甘信男进行了访谈,了解台湾信音实际控制人的演变及原因、前十大股东的亲属关系。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BESTDC和股东苏州巧满等的控股股东注册地址相同且成立时间较近的原因;

13)就信昌电子能否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与本所律师分两次对信昌电子向台湾信音委派的法人董事代表洪肇锴进行了电子邮件访谈,上述两次访谈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访谈记录均加盖了信昌电子公章,保荐机构和本所律师取得了访谈记录原件、洪肇锴的身份证、台胞证扫描件并核对了洪肇锴的电子邮箱地址,其访谈回复主要内容为鉴于其为上市公司,未来增减持台湾信音股票,需参照当时之经济状况、商业环境,并依据当时的相关法令规范做全面性思考,无法回答或请以公开资讯披露为准;

14)对台湾信音的董事进行问卷调查并取得其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

15)取得了中国香港的近律师行于202222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取得了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文件;

17)取得了发行人除信音控股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的登记资料及香港《法律意见书》;

18)查阅并研究了中国台湾地区所谓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有价证券上柜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等文件;

19)取得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0)获取了WINTIMEHsincityBESTDCMACROSTARFINELINKSUPERNOVAS等公司出具的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声明与承诺。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台湾信音实际控制人演变情况真实、变化原因合理。

2)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控制台湾信音董事会的依据充分。

3)根据台湾信音截至20224月前十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其投资、亲属关系情况并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台湾信音股票的甘信男家庭关系密切成员、甘氏投资、盛群投资、太平洋之星、振群投资、彭良雄、吴世坚、吴世宏,属于与甘信男存在密切关系的股东,上述股东构成与甘信男一致行动关系。

4)信昌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入股台湾信音的背景合理,信昌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甘信男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形。

5)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BESTDC和股东苏州巧满等的控股股东注册地址相同且成立时间较近的原因真实、合理、合法,各自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根据台湾信音章程的规定,台湾信音共七名董事会成员,甘信男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在台湾信音拥有三名非独立董事,分别为甘信男、朱志强、彭良雄,未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甘信男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在台湾信音拥有的三名非独立董事无法控制台湾信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且甘信男已出具不谋求台湾信音控制权的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共有八名董事会成员,甘信男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在发行人拥有两名非独立董事,分别为甘信男、朱志强,未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甘信男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在发行人拥有的两名非独立董事无法控制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结果。甘信男、甘信男一致行动人及其关系密切人员通过台湾信音等持股主体合计持有发行人23.5295%的股权,远低于30%。因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

7)台湾信音在境内分拆发行人上市事项目前阶段已依据业务规则重讯公告程序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问题8的相关要求,台湾上柜公司台湾信音在境内分拆发行人上市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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