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核查及结论|合肥江航-创

文摘   2024-10-13 08:37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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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题19.关于资金拆借和关联存款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拆入资金、接受中航机载系统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等情形。各报告期末,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余额分别为17,840.26万元、27,843.40万元、15,135.94万元和9,122.31万元,占银行存款的比例较高,借款余额分别为34,141.83万元、34,519.24万元、6,631.34万元和6,631.34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在中航财司存贷款的金额限额、期限、存贷款利率、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等方面的约定,是否存在将发行人闲置资金自动划入中航财司的要求和行为,相关存款是否存在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说明上述存贷款的发生额,每季度末的余额;

3)相关金融服务利率或手续费率的定价方式及支付情况,与同期市场利率或手续费率相比是否公允,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偏低;

4)中航财司风险评级情况,与中航财司资金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资金安全性、未来是否会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及防范措施、中航财司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性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在中航财司存贷款的金额限额、期限、存贷款利率、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等方面的约定,相关存款是否存在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发行人在中航财司存贷款的金额限额、期限、存贷款利率、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等方面的约定为响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关于央企集团下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航空工业集团下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航空计财[2017809号),鼓励下属企业在中航财司开立资金账户。

中航财司于20074月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于20075月设立,为航空工业集团的内部资金管理平台,主要职能为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910月,公司与中航财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存贷款金额限额、期限、存贷款利率、资金管理、资金调拨权限等方面进行了如下约定:

3、与中航财务资金交易的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等相关内容。公司与中航财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在中航财司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同时,公司可以通过网上银行随时监控、调拨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中航财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定了《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业务风险控制规范》,对风险控制措施规定如下:

1)公司与中航财司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中航财司的相关执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相关业务。

2)公司与中航财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在中航财司办理存款业务,公司应开展以年为单位的定期风险评估,或在预判存在风险情况下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中航财司开展业务。风险评估时,公司应做到:

取得和审阅中航财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重点关注中航财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取得和审阅中航财司的按有关规定上报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重点关注违法违规情况;不定期的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公司若发现中航财司存在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达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第六条第6款约定的情形,以及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行业监管之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将终止将存款存放于中航财司。

5)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存款比例和存款金额上限。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获取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风险监管指标统计表等资料;

2、查阅并获取了发行人制定的与中航财司资金交易的风险防范制度,了解了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核查了发行人在中航财司存款利率与同期限同品种存款市场利率的对比情况,分析了利率定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4、审阅了发行人关联方存款、向关联方借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合同、协议及会计凭证、支付凭证;

5、对发行人、中航财司资金管理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并确认发行人关于资金集中管理及存款的调拨、划转和收回是否收到限制等相关情况。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存放在中航财司的资金可由发行人随时自主调拨、划转及收回,具有安全性;

2、发行人与中航财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按照其约定开展金融合作。发行人制定了《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业务风险控制规范》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期监督中航财司经营状况及监管指标,针对相关风险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存在中航财司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3、发行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与中航财司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合作,中航财司不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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