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修订之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点评析(一)

文摘   2024-06-27 15:02   日本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律师 张磊

 众所周知,202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除删改2018年版《公司法》部分条文外,新增修订合计近300条内容,修订幅度为1993年该法律颁布以来历年修订之最。笔者团队长期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而此类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故此次法条修订中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条款,值得相关企业第一时间予以关注。鉴于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此整理相关要点如下:



 总则部分

1.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及其相关制度要求”
  在最终通过的《公司法》修订版本中,出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立法目的的阐释。这一表述是自2022年底二审稿中出现的,是对当年召开的中共二十大决议相关内容的体现。
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呢,最新修订版的法条中哪些内容与之相关且值得企业关注呢?
  按照对二十大报告的官方权威解读,大体可以理解为,相关特色表现在:

1)党的领导和党建

  其中对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强调是“党建入章”(前几年已开展)以及“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机制”(赋予党组织在企业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和权限)。
  对于无国有成分或国有成分不控股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则不强制要求必须将党建、党组织领导记载在章程中,应无需过度解读。

2)民主管理

  本次修订的多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强化企业民主管理这一项基本改动不大。其强调:
  •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实与工会制度紧密关联。因此,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将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一方。
  • 企业研究“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来自工会、职工方的意见

  ——对比现有《公司法》,此次修订,增加了“解散”、“申请破产”两个场景需要履行民主管理程序。
  • 民主管理本身也还涉及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问题,不过这部分将在后文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中展开,请参考相关介绍。


2. 法定代表人
  此次的修订版与2018年版法条相比,放弃了原来法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的做法,而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中,保留了董事长的设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则仍是存在董事长的。因此对于目前由董事长、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而言,即便《公司法》修订,也可无需改任,但有可能需要对现行章程中如何产生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予以补充。但本次修法时,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呼和设定,改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因此,若现在系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则可能需要相应修订章程有关表述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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