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司的客户希望我司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其销售产品,即商流为我司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销售产品,后再由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将产品进一步销售给客户。同时,客户希望我司和其指定的第三方的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并表示愿意对其指定的第三方的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我司出具担保函。对此,我司需要注意什么吗?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或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若存在第1项的例外情形下的资本关系,即客户为非上市公司,且其指定的第三方是客户的全资子公司,则客户为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保,无需客户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决议。 若存在第2项的例外情形下的资本关系,即客户为非上市公司,且其指定的第三方持有客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权,则对于客户为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建议公司选择要求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在客户出具的担保函上以股东身份签章同意,或者要求客户提供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有关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若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下的资本关系,则建议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有关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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