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仍会受到限制? | 段和段·里格团队Q&A

文摘   社会   2024-07-10 11:32   日本  

Q:被限高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仍会受到限制?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实践中,我们面临过这样的问题: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代”)在执行程序中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企业又对法定代表人又进行了变更,被施于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措施却不会自动解除,这也成为了许多法代所关切担忧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作出具体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可见,从法院执行意见的层面分析,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代被变更的情况下,原法代并不是必然地继续承担限制消费措施所带来的限制责任,欲申请解除限制措施的要点在于,原法代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当前,越来越多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选任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而不是实际控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如此以来,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债务履行无直接关联的法代责任的过度强加,使对债务履行不存在实质影响的不再具有法代身份的个人能够合理地解除责任,降低职业经理人任职法代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某些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代以逃避债务。
  此外,结合目前公开的司法文书,从实务角度上看,影响法院对于“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判断可以总结如下:
1. 持股关系和实控关系;
  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139号执行复议裁定为例,法院认为,由于原法代系被执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同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参与被执行人的公司经营、管理或其他证明其不是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证据,故不支持对原法代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解除。
  同时,又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为例,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原法代为被执行人持股51%的实控股东(公司而非个人)的股东,且持股比例达60%,因此认定原法代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故也不支持对原法代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解除。

2. 变更后的法代与原法代的亲属关系情况;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97号执行决定书,法院认为原法代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又两次进行了变更,第一次变更为原法代的妻子,第二次变更为原法代的母亲,二者均与原法代具有亲属关系,且原法代仍是该被执行人股东,亦影响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故法院认为原法代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履行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不支持其解除限制消费的复议申请。
  那么,原法定代表人在实践中又能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证?同样以案例为例,(2022)粤01执复72号中,原法定代表人提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公示内容,其不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份额,并且也提供了其与其他公司定理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证实其已与其他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与原公司(即本案的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实控和能够实际影响债务履行的关系,因此法院最终也对其复议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进行了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限高阶段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公司登记信息变更的,可以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交书面纠正申请。但原法定代表人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实践中法院审核是否系“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系被执行人股东或被执行人控股公司股东、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公司职务等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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