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大年初二,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现场多辆汽车被炸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现场目击者称,男孩丢完鞭炮就跑。目前,男孩和家长已被警察带走进行调查处理。
春节期间,人手一支打火机几乎成为小朋友的“标配”。放鞭炮、野外烧荒,新鲜又好玩儿。然而,因安全意识不足,“玩火”频频引发安全事件。对于因未成年人“玩火”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责任由谁承担呢?
对未成年人“玩火”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或专门矫治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所以,“熊孩子”“玩火”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家长买单。但如果“玩火”过头,构成了放火罪,年满14周岁,“熊孩子”要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也可能面临专门矫治教育等惩罚性措施。
再次提醒所有的小朋友及家长,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犯罪行为,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水火无情,安全第一,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终身的遗憾 。
来源:滨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