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非洲 |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法案1992》(二): 第二章 项目环境评估(上)

学术   2025-01-18 07:00   江苏  




导论


在国际建设工程投资这一领域,环境影响评估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尼日利亚具备完善且严苛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旨在全方位保护本国独特且丰富的生态环境。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法案1992》(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cree)是尼日利亚对公共、私人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的一部主要法律,该法共三章,六十二条,较为全面规定了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旨在对相关的公共和私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事先审查。该法要求相关项目建设必须进行环评,涵盖农业开发、机场建设、排灌系统、围填海工程、渔港建设、林地使用、住房建设、工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矿产开发、油气开采、发电输电、采石作业、铁路建设、交通设施、旅游设施、废物处理、供水项目等领域。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与收费法规2021》(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d Charges Regulations,2021)是对本法的细化规定,圣典非洲法律业务委员会将持续翻译并更新。


第二章 项目环境评估


13.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的项目


除本法第一章规定外,在如下情况中也应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当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委员会所设立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a)是该项目的倡导者,并从事任何使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当局有义务全部或部分实施该项目的行为或事情;

(b)为使项目全部或部分得以实施而向发起人作出授权付款或为贷款做出担保,或是为使项目全部或部分得以实施而给予的财政援助,除非此援助是根据《海关税则等(综合)法》作出的任何命令,以任何减少、避免、延期、撤换、退款、减免或其他形式免除任何税款、税款或消费税的形式进行,且为了保障法律、法规或命令中明确指定提供救济的个人项目能够进行的财政援助除外;

(c)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对这些土地有管理、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和测试的权力,或代表联邦政府及机构,将对这些土地的管理、控制和投资转化为可以整体或部分开发的项;或

(d)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为使项目得以全部或部分实施之目的,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给予批准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14.例外项目


(1)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进行环境评估:


(a)总统或委员会认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很小而列入在环境署的项目清单中;

(b)该项目是政府在国家紧急状态情况采取的临时措施;

(c)环境署认为符合公共卫生或安全利益的项目。


(2)当然,如果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了执行项目而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或职能,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估:


(a)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或职能时已确定该项目;以及

(b)在项目确定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无权就项目执行任何职责或职能。


15.环境评估程序


环境署决定在项目开始前需要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估时,环境评估过程可能包括:


(a)筛选或强制研究,并拟备筛选报告;

(b)本法第35条规定的由审查小组进行的强制性研究或评估,并编写报告;

(c)跟进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16.评审小组的考量因素


(1)每个项目的筛选或强制性研究以及审查小组的每一次调解或评估均应考虑以下因素,即


(a)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项目可能发生的故障或事故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任何累积的环境影响可能由项目引起的因为考虑到的其他已经或将要执行的其他项目;

(b)本法第47条、48条或49条中所述项目所产生影响的重要性及严重性;

(c)根据本法规定从公众处收到的关于这些影响的评论;

(d)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并可减轻任何重大影响的措施,或如第47条、48条或49条所述的项目,可减轻项目对环境的任何严重不利影响的措施。


(2)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因素外,每个项目的强制性研究和每个由评审小组进行的调解或评估均应考虑以下因素,即:


(a)项目的目标;

(b)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其他项目实施方式以及任何此类替代方式对环境的影响;

(c)有关该项目的任何后续计划的需要和要求;

(d)可再生资源的短期或长期再生能力,这些再生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就本法第47条、48条或49条所述的项目而言,可能受到该项目的严重影响;以及

(e)环境署或委员会应机构的要求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项。


(3)为更明确确定,因素的范围须依照本条的第(1)款(a),(b)及(d)及第(2)款(b),(c)及(d)项所考虑因素的范围应予以确定:


(a)由环境署确定;或

(b)当委员会在成立调解或审查小组时,委员会与环境署协商后,可以确定调解或审查小组的委托权限。

(4)项目的环境评估还应包括国家紧急状态申报中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


17.未考量因素


(1)环境署可以对某一项目的审查或强制性研究的任何部分进行授权,包括准备审查报告或强制性研究报告,但不能授权采取符合本法第21条第(1)款和第39条第(1)款规定的行动;

(2)为进一步明确,除非环境署根据本法或任何相关法律得到了第(1)款的所授予的职责或职能,否则环境署不得依据第21条第(1)款或第39条第(1)款采取行动。


18.筛选


(1)环境署如果认为某一项目没有列入必须进行研究的清单或排除的清单中,应当确保:


(a)进行项目筛选;

(b)制作筛选报告。


(2)任何可用信息都可以用于项目的筛选,但如果环境署认为现有信息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法第21条第(1)款采取行动,应保证进行或收集对此有必要的任何研究和信息。


19.等级筛选报告的申报


(1)环境署收到筛选报告后,认为可以作为筛查同一类项目的一种方法的,可以将该报告宣布为某一等级的筛查报告;


(2)根据本法第(1)款作出的声明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且其相关筛选报告应在环境署的登记处保存并向公众开放;


(3)凡环境署认为某一项目或某一项目的一部分属于申报的某类筛查报告所指的类别,为遵守本法第12条的规定,环境署可使用或允许使用该报告及其所依据的筛查到任何适当的程度;


(4)当环境署使用或允许使用等级筛查报告时,应当确保环境署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情况,并且考虑到环境署认为该项目与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其他项目合并进行可能导致的任何累积的环境影响。


20.使用预先筛选的方法


(1)如果某一提议人提议全部或部分实施某一项目,而某一项目已编制筛选报告,但该项目并未进行,或该项目的实施方式后来已发生变化,或者某一提议人就某一已编制筛选报告的项目寻求本法第5条(d)款所指的执照或批准的续展,环境署可以使用或准许使用该报告和其所依据的筛选,只要环境署认为为了遵守本法第12条的规定,该报告和其所依据的筛选是适当的。


(2)当环境署根据本条第(1)款使用或允许使用筛选或筛选报告时,环境署应确保作出它认为必要的调整,以考虑项目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化。


21.环境署的决定


(1)在完成关于项目的审查报告后,环境署应采取下列行动之一,即:


(a)如果环境署认为;

(i)该项目不太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环境影响,或

(ii)任何此类影响可以减轻,

环境署可行使任何权力或履行任何职责使项目得以进行,并须确保环境署认为适当的缓解措施得以实施;

(b)如果环境署认为;

(i)该项目可能会造成不可缓解的重大不利环境影响;或

(ii)因公众对该项目的密切关注,

环境署应根据本法第35条将该项目提请委员会进行调解或提请审议小组审议;或

(c)如果环境署认为该项目可能会造成无法减轻的重大不利环境影响,则环境署不得行使任何权力或履行任何为了实施全部或部分该项目而赋予的任何职责或职能。


(2)为了更确定地说明,如果环境署采取本条第(1)(a)款所述的行动方法,环境署应行使任何权力,履行被该款或者任何法律赋予的任何适用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环境署能够实施其认为的任何合适的关于该项目的缓解措施。


(3)在根据本条第(1)款就某个项目采取行动之前,环境署应给予公众一个机会对筛查报告和已在根据本法第51条就该项目建立的登记处提交的任何记录进行审查和评论,并应考虑提交的任何意见。


22.强制性研究


如果环境署认为某一项目在强制研究清单中有描述,环境署应:


(a)确保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性研究,并编制一份强制性研究报告提交给环境署;或

(b)根据本法第35条将项目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转交调解或审查小组。


23.利用事先已进行的强制性研究


(1)如果提议者提议全部或部分实施已编制了强制性研究报告但未进行或进行方式后来发生改变的项目,或者一个提议者对于一个已经编制筛选报告的项目寻求对本法第5条(d)款中提及的执照,许可证或批准书,机构可以使用或允许使用该报告和强制性,无论达到什么程度上只要机构认为适合本法第12条之目的。


(2)如果环境署根据本条第(1)款使用或准许使用强制性研究或强制性研究报告,当项目发生任何重大的改变的情况时,环境署应保证作出它认为必要的调整。


24.公告


(1)在收到项目强制性研究报告后,环境署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如下信息:


(a)向公众公开强制性研究报告的日期;

(b)可以获得报告副本的地点;和

(c)提交报告的总结和建议的截止日期和地址。


(2)在环境署发布的通知所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任何人均可向环境署提交有关强制性研究报告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25.委员会的决定


在考虑强制性研究报告及根据第24条(2)款提交的意见后,委员会须:


(a)当委员会认为是以下情形时,应按照本法第25条将该项目提交调解或审查小组,

(i)该项目可能会造成不可缓解的重大不利环境影响;或

(ii)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的关注证明其影响巨大;或

(b)当委员会认为是以下情形时,应按照本法第39条(l)款(a)项将该项目交回环境署:

(i)项目不太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对环境的影响可被缓解。


26.提交给委员会


如果环境署在任何时候认为:


(a)一个项目可能会造成不可缓解的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要么

(b)公众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关注证明其对环境确有重大影响,

环境署应根据本法第25条将该项目转交委员会转介调解或审查小组。


27.被负责机关终止


凡环境署在任何时候决定不执行本法第25条中提及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权力或执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未提交调解机构或审查小组的,可终止该项目的环境评估。


28.被委员会终止


凡环境署在任何时候决定不执行本法第25条中提及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权力,或执行任何职责或职能未提交调解或审查小组的,委员会可终止该项目的环境评估。


贾政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主任,煤田地质勘查专业本科毕业、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在中央煤矿企业14年工作经验,其中10年从事建井地质与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从事律师工作29年,先后担任多家中央和地方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省市区多家政府法律顾问。

Mr. Jia is an senior lawyer and registered director of Sundy Law Firm. He has a bachelor's degree in Coalfield Geological Exploration and a master's degree in Hydrology and Engineering Geology, with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titles of engineer and senior economist. He has 14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 in central coal mining enterprises, of which 10 years are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of well construction geology and engineering technology. He has worked as a lawyer for 29 years, and has served as the legal advisor of many central and local large-scale enterprises, and as the legal advisor of many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李雨庭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圣典非洲法律业务委员会、涉外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熟练掌握中、英、法三国语言,为多家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及大型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涵盖民商事纠纷、跨境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Li Yuting,Associate, Master of Laws from Soochow University, member of Shengdian African Legal Practice Committee and Foreign Legal Services Committee, proficient in Chinese, English and French, provides legal services for many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and communities, covering the fields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legal consultancy, etc.


往期回顾

一、圣典非洲 |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法案1992》(一):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估的一般原则


圣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1月,经过二十九年的探索与发展,现在已经成长为一个内部治理结构科学、专业化分工合理、管理民主高效、规范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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