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实务 | 名誉权纠纷之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强制执行措施

学术   2025-01-01 07:00   江苏  


案情导入


一场《名侦探柯南》的线下主题活动,引发一场互联网名誉侵权纷争。被告在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侵权言论,擅自公开原告照片,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彭青春律师全程代理,现案件已胜诉,并且强制执行完毕。


案件难点之侵权行为的认定


网络名誉权侵权通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在网上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或者文章、新闻报道失实等。网络名誉权侵权与传统名誉权侵权的主要差别在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传播范围及速度、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1、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有公开的侮辱、诽谤、诋毁等行为,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评论、虚假爆料等,损害他人名誉。


2、损害结果。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重要的损害结果表现,如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评价下降,使其遭受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丧失缔约机会、获奖机会等。


3、因果关系。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由侵权人的行为所导致,不过在认定时法院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有时会采取“推定证明”方式。


4、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对未经证实的信息轻易传播等。


5、侵权主体的确定。侵权主体一般分为以下三类:(1)直接发布者。实施了最初的侵权言论发布行为的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信息在网络上的出现和传播;(2)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其未履行对发布内容的合理审查义务,或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害扩大,也可能构成侵权;(3)信息传播者。对侵权信息进行转载、转发,且未审核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主动或放任不实信息传播,扩大不良影响的个人、媒体、组织等,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即实际侵权人在微博、抖音平台使用侮辱性词汇,导致原告的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彭律师为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等诉讼请求,提供了数十页的侵权图文及视频。经过法庭调查确认,被告在微博、抖音平台使用侮辱性词汇,导致原告的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并且,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由被告负担,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场合以及造成的后果,加之诉讼地点在外地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微博、抖音平台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 5000 元。另,对于同样作为被告的网络运营平台公司,因其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经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披露了用户注册信息、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阅读数等,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难点之强制执行


名誉权纠纷案件处理难点不光在于侵权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证明,还在于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措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执行方式:


1、直接执行,是以“强力执行”为核心,通过该行为的实施以直接实现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私法权益。对于赔礼道歉而言,就是通过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强制侵害人本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道歉,以履行法院判决,保护受害人之权益的执行方式;


2、间接执行,是指通过使侵害人负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以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对于赔礼道歉而言,就是如果侵害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甚至刑罚的手段迫使侵害人赔礼道歉;


3、替代执行,是指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而所支付之费用则由侵害人承担的执行方式。具体就是在侵害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由法院公布判决书内容,或通过刊登谢罪广告的执行方式等,至于公布或刊登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则由侵害人承担。


对于赔礼道歉的替代执行方式,理论界讨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法院公布判决书内容、法院公布道歉声明、受害人发布谴责声明。其中,替代执行方式(法院发布道歉声明除外)是在侵害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又不能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方式的情况下才适用的。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赔礼道歉之目的,另一方面又不过分限制侵害人的基本权利。实践证明替代执行方式也是最为合适的强制执行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就本案而言,强制执行方式如下:



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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