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至此,申诉六年余的非法采矿案终于以无罪的方式告一段落。
原审概要
2016年9月,被告人唐某四人合伙成立了某矿产有限公司。公司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许可相关材料并审批通过后,因种种原因迟迟未领到《采矿许可证》。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决四人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予以缓刑。
申诉摘要
经过两级法院申诉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庭审时,由贾政和主任带队,吴世柱律师、王曦律师、周奔律师一行四人前往永州中院代理申诉。代理人提出了“申诉人没有非法采矿故意”“已取得采矿权”“采矿行为发生在依法许可的期限内”“有许可证未取得不等于无许可证”等代理意见,详细阐述了“已审批取得采矿权但国土局不发证”不能成为定罪理由的观点。
再审结果
2024年9月2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挥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12月6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唐某等四人撤回起诉。2024年12月11日,祁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