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履行,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逾期违约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按签约合同价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民商事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是,对逾期付款、逾期交货、逾期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等而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合同当事人如何根据交易情况约定合理的逾期违约金,一方面,既能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又能在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违约的情况下使得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尤为关键的是,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否以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本文赵立华律师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简要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某基地(三期)综合楼装修工程(铝板)采购合同》(简称综合楼铝板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117,205.00 元;2021年1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某基地后期中心(辅助生产楼)一层厨房装修工程(铝板)采购合同》(简称厨房铝板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7,322.90 元;2021年01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基地(三期)综合楼装修工程(铝板)采购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金额236,556.5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B公司所要求铝单板的规格、面积、数量等进行定作并供货。供货完毕后,A公司通过微信进行催款,B公司主动要求A公司发送案涉对账汇总单,经双方对账结算,B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确认仍欠A公司315,643.97元定作款未付。另外,B公司至今尚未退还A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前述款项经A公司多次催促,截至起诉之日B公司仍未履行。A公司为此诉至本院。A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作款315,643.97元;2、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469.4元(以365,643.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起诉时LPR为3.55%),从2022年8月23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2日,共323天,并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B公司辩称: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8日,B公司将该两批铝单板订货及生产确认单,分两次发送给A公司,在已确认的情况下,A公司迟迟不予发货。按照案涉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定金到账、排版、节点方案和颜色生产加工零件图,生产确认单、定料单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 22天供货,但直到2021年5月18日,A公司才完成了部分供货,最终是在2021年6月20日,A公司才完成了第二次供货,A公司两次供货时间长达5个月左右。按照案涉合同第 11 条第一项,A公司未按照 B公司要求时间供货的,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厂重新加工订货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标的额的 1%支付违约金。A公司迟延供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支付B公司635,161.50元违约金。因此,请求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请。
B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635,161.50元;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反诉人A公司承担。综合楼铝板采购合同签订后,2020年12月20日及12月28日B公司将《铝单板订货及生产确认单》两次发送至A公司并确认的情况下,A公司迟迟不发货,根据综合楼铝板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A公司延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标的额的 1%支付违约金。B公司反复督促A公司及时供货,但A公司迟迟未供货,A公司逾期供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B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给B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迫于无奈,2021年6月16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综合楼铝板采购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书》,A公司当日收到了该解除合同通知书。B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B公司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63万余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在双方对账时乃至对账完成后,A公司从未主张过违约金,也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对货款金额 315,643.97元及50,000元投标保证金进行对账确认。A公司所主张违约金没有计算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主张金额过高,明显超过法定违约金比例,也明显高于案涉交易货款总额。A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迟延交货给其造成任何实际发生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A、B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原告A公司已经向被告B公司供货,供货过程确存在迟延履行情形,对于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反诉中一并处理,但对于已交付部分的定作款,被告B公司应当支付。故对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定作款315,643.97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469.4元(以365,643.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起诉时LPR为3.55%),从2022年8月23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2日,共323天,并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认为,因原告A公司存在迟延履行情形,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双方合同已经不再继续履行,故对原告A公司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反诉原告B公司要求反诉被告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635,161.50 元,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B公司要求备货,B公司支付A公司合同价的5%作为定金。定金支付 15 天后,A公司要根据B公司供货期清单供货到B公司工地现场,否则A公司要赔偿B公司定金 3 倍的违约金。B公司诉称第 5批次和第 6 批次货物,A公司未能按约供货,迟延履行。该两批次货物价值分别为 102,652.85 元、107,180.88 元、130,978.8元,共计 340,812.53 元。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定金为总价的5%,即应当为 340,812.53×5%=17,040.6 元,则按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定金的3倍,即应当为17,040.6×3=51,121.8 元。故对反诉原告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定为 51,121.8 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 315,643.97 元。
2、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公司保证金 50,000元。
3、反诉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B公司违约金51,121.8 元。
4、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观点
本案A、B公司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2处违约金条款,庭审中赵立华律师认为,逾期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依据法律规定约定了合理的逾期违约金,而且违约方事实上已构成逾期违约的情况下,无论守约方是否有实际损失的发生,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取了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并依法作出裁判。
五、结语
综上,针对本案A公司提起本诉、B公司提起反诉,法院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使得A公司的合法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因A公司未能按约供货,迟延履行,法院判决其向B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使得A、B公司各得其所,维护了各自的合法权益。判决公平公正。基于此,本律师在此提醒,商事交易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或降低因违约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赵立华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合同风险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18年世界500强建筑企业工程管理经验,14年大中型建筑企业法务总监经历,擅长把多年工程管理知识、工程管理经验及法律知识融合贯通起来多维度、多视角分析案件,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东纠纷,企业合规法律事务,涉外纠纷,重大劳动、交通工伤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