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圣典律师事务所王曦律师、周奔律师收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某科技公司由于大量的临时用工需求,造成劳务费无法正常入账处理,其法定代表人经朋友介绍在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了有关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发后该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中间介绍人均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嫌疑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
圣典律师事务所王曦律师与周奔律师接受了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做为其辩护人努力八个月之后,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终于获得了玄武区检察院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一家涉案单位、三位犯罪嫌疑人均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书。
虚开发票罪,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属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