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是爱与温暖的港湾,却因家暴的阴霾而变得风雨飘摇。近期,“两年被家暴16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感痛心与愤慨。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的悲剧,更是对社会文明与法治精神的公然挑衅。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视角,深度剖析此案,探讨家暴的法律边界、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的共治之道,以期唤起公众对家暴问题的重视,共同守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
一、案件回顾:家暴的残酷现实
谢女士与贺某阳的婚姻,从一开始便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2021年5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不久,贺某阳便露出了其暴戾的一面。在长达两年的婚姻生活中,谢女士遭受了多达16次的家庭暴力,每一次施暴都如利刃般刺向她的身体与心灵。2023年4月24日,谢女士鼓起勇气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离婚申请,却遭到了贺某阳的残酷报复。他将谢女士拖至酒店,对其施以拳打脚踢,导致她肋骨骨折、十二指肠断裂、小肠梗阻,肾、肺、胰等多处内脏严重受损,最终谢女士被鉴定为四处重伤二级,五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且需终身佩戴粪袋生活。这起案件的曝光,如同一记重锤,敲击在社会公众的心上,引发了人们对家暴问题的深刻反思。
二、法律点评:家暴的法律边界与责任追究
(一)家暴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贺某阳对谢女士的殴打行为,无疑构成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谢女士的人身权利,更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家暴的刑事责任追究
贺某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贺某阳的暴力行为导致谢女士多处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受到严惩。
同时,贺某阳在两年内多次对谢女士实施家暴,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构成要件。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贺某阳的虐待行为,不仅给谢女士带来了身体上的极大痛苦,更对其精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创伤,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家暴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民事领域,贺某阳的家暴行为同样给谢女士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谢女士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贺某阳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内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赔偿不仅是为了弥补谢女士所遭受的损失,更是对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的一种慰藉。
三、受害者权益保护: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筑起安全防线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在本案中,谢女士曾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举措对于防止贺某阳再次施暴起到了关键作用,也为谢女士的人身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二)离婚损害赔偿: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如前文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赋予了家暴受害者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更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家暴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依法判决施暴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财产分割:保障受害者经济利益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家暴施暴者,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的经济利益,使其在离婚后能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生活,重新开始新的人生。
四、社会共治:凝聚力量共同对抗家暴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家庭暴力并非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反家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广泛传播家暴的危害、预防措施以及求助途径,让“家暴零容忍”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家暴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救助体系,提供全方位支持
政府及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家暴受害者救助体系,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临时庇护等全方位的支持。设立专门的家暴庇护所,为无处可去的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开通法律援助热线,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阴影,重拾生活的信心。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家暴的合力。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制止暴力行为,收集证据,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家暴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家暴案件,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民政部门和妇联要积极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和帮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遏制家暴的发生
(一)婚前教育与心理辅导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教育与心理辅导对于预防家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婚前教育课程,向新人传授婚姻家庭知识、沟通技巧、情绪管理等内容,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增强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的能力。同时,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新人在婚前存在的心理问题,为婚姻的幸福美满打下坚实基础。
(二)社区干预与邻里互助
社区是家庭生活的基础单元,社区工作人员和邻里之间应当密切关注家庭动态,及时发现和干预家暴行为。建立社区家暴预警机制,鼓励居民积极举报家暴线索,社区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要及时上门了解情况,对施暴者进行劝解和教育,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倡导邻里之间相互关爱、相互帮助,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为家庭和谐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心理疏导与情绪管理
家庭暴力往往与施暴者的心理问题和情绪失控有关。因此,加强对施暴者的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对于预防家暴的再次发生至关重要。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可以为施暴者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调整心态,学会正确处理情绪和压力。同时,开展情绪管理培训课程,教授施暴者有效的沟通技巧和情绪调节方法,提高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从根本上遏制家暴行为的发生。
六、典型意义: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两年被家暴16次”案件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家庭暴力的残酷与可怕,也反映出我们在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家暴问题绝非个例,而是潜藏在社会中的毒瘤,随时可能爆发,给受害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家暴问题,从立法、司法、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的反家暴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家暴行为,让每一个家庭都充满爱与温暖,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家庭中安心生活。
七、结语:用法治力量守护家庭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家暴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家暴受害者撑腰,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反家暴的强大合力,用法治的力量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安宁,让爱与温暖重新回归家庭。
具体法条和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政策和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施暴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和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在多起家暴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财产分割中对施暴者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对家暴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家暴的定义和范围:家暴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何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家暴的定义,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施暴者的心理问题:家暴行为往往与施暴者的心理问题和情绪失控有关。如何通过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家暴行为的发生?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家暴受害者救助体系,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支持?
社区和邻里的作用:社区和邻里在预防和干预家暴行为中可以发挥哪些具体作用?如何建立有效的社区家暴预警机制?
通过这些内容的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反家暴工作,用法治的力量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安宁。
庄荣华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