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A公司因侵犯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雅兰实业)驰名商标“雅兰”商标专用权被起诉,一审雅兰实业败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停止使用“雅兰”等约定。2023年,雅兰实业发现A公司在1688、淘宝、京东平台上大量使用“雅兰寝饰”“YALANQINSHI”等5款标识,造成了双方市场的混淆误认,严重损害了雅兰实业的品牌利益。2023年,我所朱芸律师接受雅兰实业的委托,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24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A公司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雅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近日,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双方关于历史遗留的商标争议纠纷有了终结性结果。
案情概况
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家具制造业的发展运营,打造自1966年成立的香港雅兰集团旗下的全国知名品牌“雅兰”。原告是集生产、设计、销售一体化的专业床上用品公司,销售网点近300家,销售网络辐射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拥有香港及国内知名设计师组成的强大资深设计师队伍,引导着业界时尚潮流。
四十多年来,“雅兰”本着“诚信、创新、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和“质量第一、弘扬名牌、科技兴业、共创未来”的经营方针,一直稳占香港乃至中国弹簧床垫制造业的龙头位置。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将生产线扩容到深圳以來,发展的进程更加快速、体量更加巨大。生产销售范围也从床褥扩展到床上用品、沙发及配套家具。雅兰集团拥有生产场地五万平方米,员工2000多名,专心致志地生产并销售优质床垫、床上用品等品质超凡的家居用品。“雅兰”作为香港弹簧床褥制造业的翘楚,屡次勇夺销量冠军,也获得过一系列荣誉称号。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098510号“AIRLAND雅蘭”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弹簧垫;枕头;靠垫等。注册有效期2017-09-14~2027-09-13;第14225177号“雅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软垫;枕头;沙发;床垫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05-07~2025-05-06;第3719984号“雅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枕头;办公家具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07-07~2026-07-06;另外在24类“被罩;床单;被子”上注册了第34964918、14225216、34967102号雅兰及英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擅自生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与其控股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在阿里巴巴、淘宝、京东、拼多多、亚马逊、官网等众多渠道进行全国大范围的宣传销售,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多年前就一直存在商标纠纷,双方之间还达成了一个边界不是特别清晰的和解协议。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认为对方违约,法院对协议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是否侵权的定性。
关于该争议焦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企业名称权的行使应当秉承合法善意原则,尊重他人合法享有的在先权利。深圳雅兰公司与A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约定双方均可以使用各自的企业字号,但是A公司明知双方对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不得突出使用“雅兰”标识,而A公司使用的“雅兰寝饰”字样,虽然包含“寝饰”二字,但“寝饰”是家纺类名称的常见描述,显著性较弱,A公司使用“雅兰寝饰”字样客观上与突出使用“雅兰”字样无异,且A公司在商品品牌中标注“雅兰寝饰”,不符合正常使用企业字号的惯例,而是常见的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故A公司对“雅兰寝饰”字样的使用明显违背双方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观上难谓善意。其次,商标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不得攀附,否则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深圳雅兰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注册时间较早,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多次驰名商标认定记录。A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多次与深圳雅兰公司就包含“雅闌”“YALANQINSHI”等标识的注册商标宣告案件中产生争议,应当知道深圳雅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仍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深圳雅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综上,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完整、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字号,长时间、大范围在枕头产品上使用含有“雅兰寝饰”的侵权标识,侵权故意明。
律师评析
该案集中涉及了商标侵权中较多不常见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不规范使用商标在侵权中的后果、字号的商标性使用、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不侵权抗辩、和解协议对在后侵权的影响、在先生效判决中不利事实对在后维权的影响、商标的无效宣告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影响、合法来源抗辩、惩罚性赔偿等。本案律师发挥了两点重大的作用,一是侵权定性方面,在被告当庭进行在先使用权抗辩问题上,代理律师在与权利人寻找2000年之前的证据无果后没有放弃,通过网络检索,发现了权利人2009年司法认定驰名的司法案件,于是向法院进行了调档的工作,取得了权利人2000年前大量使用商标证据,有利的反驳了侵权人的不侵权抗辩。如果代理律师没有找到该证据,法院可能支持侵权人的该项不侵权主张,本案会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二是赔偿损失方面,代理律师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将客户确定的30万元的赔偿诉请上升至100万元,并且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惩罚性的顶格100万元赔偿。为权利人肃清了混乱的市场,维护了雅兰品牌在家纺市场中的荣誉和高端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