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研究 | 商标类犯罪案件的刑民交叉赔偿问题

学术   2025-01-26 07:01   江苏  


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商标类犯罪案件的数量居于首位。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权利人的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实务中,该类案件的赔偿问题有以下值得注意的特点。


一、《刑法》第六十四条不能解决商标类犯罪的赔偿问题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由于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并非桌椅等实物,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并非物与物的一一对应关系。通俗来讲,即彼之所得非此之所失。而且,在实务中,行为人往往采取低价销售策略,其所得数额往往小于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否则行为人的经营效率就比权利人更高。因此,仅仅依靠犯罪分子将所获得的非法所得退赔给权利人,并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二、刑民程序的适用


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紧密关联。


以某知名化妆品品牌 X 的案件为例,犯罪团伙大量生产并销售假冒该品牌的化妆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收集到犯罪团伙的生产窝点、销售渠道、销售数额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明确认定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主体。在随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这些证据直接用于证明侵权事实,减轻了品牌 X 作为原告的举证负担,推动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另一方面看,民事诉讼的结果也会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当犯罪团伙意识到积极赔偿可能对刑事量刑产生有利作用时,便主动与品牌 X 协商赔偿事宜。最终,犯罪团伙对品牌 X 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在刑事量刑时,综合考虑这一情节,对犯罪团伙酌情从轻处罚。


实践中,刑民交叉程序也存在一些冲突。例如,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之间的矛盾,可能导致在同一事实认定上出现差异。而且,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程序规则不同,如何协调两者的审理顺序,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就像在品牌 X 案件中,刑事诉讼追求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民事诉讼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就有可能导致在部分事实细节认定上出现不同。同时,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相对固定,而民事诉讼可能因各种因素导致审理时间延长,如何合理安排两者的审理顺序,确保司法效率与公正,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损失的认定


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民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以无锡首例刑附民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奥利奥 / OREO” 商标权人遭遇犯罪团伙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假冒 “奥利奥 / OREO” 饼干。在该案件中,直接损失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权人的产品销量急剧下降,通过对比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销售数据,结合产品的利润率,精准核算出因侵权导致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了诸多合理开支。为了维权,商标权人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支付律师费;同时,委托专业调查机构深入调查侵权链条,收集犯罪团伙的生产、销售证据,支出调查取证费。这些费用都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法院在审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综合考虑刑附民原告人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原告人为维权的合理必要支出、刑附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非法获利情况等,酌定刑附民被告人赔偿刑附民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 28 万元,保障了商标权人在直接损失方面的赔偿诉求。


间接损失的认定较为复杂。以商标信誉降低为例,持续的商标侵权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怀疑,进而影响未来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比如,某运动品牌 B 被侵权后,消费者对其品牌信任度下降,原本计划与品牌 B 合作的多家大型经销商纷纷取消合作意向,导致品牌 B 失去潜在的商业合作机会,预估未来几年的市场份额也将随之降低。


间接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得到支持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间接损失在商标类刑附民案件中不应得到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兼顾效率与公正,若将难以确定的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过度冗长和复杂,影响案件的整体处理效率。权利人如需主张这部分赔偿,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四、法定赔偿的适用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法定赔偿成为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例如,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以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适用法定赔偿存在很大争议。主流观点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已查明的权利人直接损失,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是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损失查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因此,商标类犯罪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适用法定赔偿。而且,法定赔偿的主观性较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背景下,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如直接损失难以确定,权利人欲主张法定赔偿,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五、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实务中,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权利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以行为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为由,主张以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众多。如山东日照中院审结的全市首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姚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后,权利人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依据姚某侵权获利金额,判决其给予权利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只不过,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能否一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很大争议。主流观点是不能适用,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刑附民赔偿不能突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在商标类犯罪案件中,权利人面临着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借助刑事诉讼的侦查成果,减轻举证负担,且能与刑事审判同步进行,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还可能因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而更积极赔偿。但缺点是受刑事诉讼程序限制,如审理期限、证明标准等,对民事赔偿的全面主张有一定影响,间接损失和法定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权利人在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主张上更为灵活,不受刑事诉讼的程序束缚,更能充分保障民事权益。


王卫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圣典刑辩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承办的全国影响案件有:武汉某公司污染环境案,该案编为最高法院第202号指导性案例;省级影响案件有:陈某强奸罪江苏高院再审案及申请南京中院国家赔偿案,(2023)苏01法培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陈某57万余元;无罪案件有:南京某仓储公司合同诈骗案,(2019)苏0481刑初6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南京某仓储公司无罪。2000年,王卫东律师出版53.4万字个人专著《诈骗类案件的争议解析》。

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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