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在国际建设工程投资这一领域,环境影响评估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尼日利亚具备完善且严苛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旨在全方位保护本国独特且丰富的生态环境。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法案1992》(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cree)是尼日利亚对公共、私人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的一部主要法律,该法共三章,六十二条,较为全面规定了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旨在对相关的公共和私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事先审查。该法要求相关项目建设必须进行环评,涵盖农业开发、机场建设、排灌系统、围填海工程、渔港建设、林地使用、住房建设、工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矿产开发、油气开采、发电输电、采石作业、铁路建设、交通设施、旅游设施、废物处理、供水项目等领域。
《尼日利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与收费法规2021》(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d Charges Regulations,2021)是对本法的细化规定,圣典非洲法律业务委员会将持续翻译并更新。
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估的一般原则
1.环境影响评估的目标和内容
任何环境影响评估(本法中称作“评估”)的目标旨应当
(a)在任何个人、权威机构、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包括联邦、州或地方的政府在决定从事某事项或开展某活动之前,首先考虑这些事项可能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环境或这些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b)促进在所有联邦土地(不论如何取得)的州和地方政府地区执行适当的政策,以符合所有法律和决策程序,使本条(a)项的目标得以实现;
(c)当提议的活动可能对边界、跨州或边界的城镇和乡村的环境产生重大的环境影响时,鼓励机关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定通知和磋商程序。
2.在未事先考虑环境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公共或私人项目
(1)公营或私营经济主体不得从事、展开或批准在先期阶段未曾事先考虑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活动。
(2)拟建项目或活动的范围、性质或地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其环境影响评估。
(3)本法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应当用于确定某项活动是否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并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4)除依照本法获得豁免外,所有机关、机构(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在开始拟议中的项目之前,必须向环境署提出书面申请,以便迅速确定活动的对象,并在进行规划时实施环境评估。
3.重大环境问题的认定等
(1)在认定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过程时,本法规定的、或由环境署决定的、或可能对尼日利亚环境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任何项目或活动之前,应认定和研究相关重大环境问题。
(2)在适当情况下,应尽一切努力尽早认定所有环境问题。
4.最低环境影响评估内容
环境影响评估应至少包括如下事项:
(a)对计划活动的描述;
(b)对潜在的受影响环境的描述,包括确定和评估计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所需要的具体信息;
(c)对实际活动的适当描述;
(d)对计划活动和替代品可能或潜在的环境影响的评估,包括直接或间接、短期和长期的影响;
(e)可用于减轻规划活动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的识别和描述,以及对这些措施的评估;
(f)在计算所需信息时可能遇到的知识缺口和不确定性的表示;
(g)表明任何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区域或尼日利亚以外地区的环境是否可能受到规划活动或其替代方案的影响;
(h)根据本条(a)至(g)项提供的信息的简要和非技术性的总结。
5.环境显著性的详细程度
环境评估中的环境影响应与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要性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详细评估。
6.环境署审查环境影响评估
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无论是赞成还是否定),环境署应公正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估的资料。
7.特定群体的评论机会
环境署在对已经开始的环境评估的活动作出决定之前,应给予政府机构、公众、任何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有关团体机会,对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发表评论。
8.没有给予合适的时间不得作出决定
在根据本法第7条和第17条给予适当时间进行评议之前,环境署不得就提议的活动是否应得到授权或是否开展作出决定。
9.对环境影响评估的影响作出书面决定
(1)环境署对于任何提议进行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决定应:
(a)以书面形式;
(b)说明理由;
(c)包括防止、减少或煽动破坏环境的法律规定(如有)。
(2)环境署的报告应提供给相关人士或团体。
(3)如果无利害关系人或团体要求提交报告的,环境署有义务公布其决定,并通过这种方式告知公众成员或与活动有关的人。
(4)委员会可决定环境署发布其决定的适当的方式,将环境署的决定向有关个人或团体,特别是向与决定的活动主题有利害关系的发件人或个人公布。
10.活动监督
当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对某项曾受环境影响评估之活动所作之决定、该活动及其对环境之影响或对本法第9条之规定,均应受适当监督。
11.向受潜在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地区等发出通知
(1)如果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一部分而提供的信息表明,联邦或地方政府区域内的另一个州的环境可能受到某项拟议活动的重大影响,该活动所在的州或地方政府应在可能的范围内:
(a)将拟议活动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
(b)向受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传送环境影响评估的任何相关信息;
(c)及时与受影响的州或地方政府进行磋商。
(2)环境署有责任确保本款第(1)项的规定得到遵守,环境署可促使根据本款第(1)项提供的磋商得以进行,以调查相关活动的建设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环境减损或危险
12.未获环境署报告不得开展强制性研究
(1)当一个项目被列在本法附录中所列的强制性研究名单上,或者被提交到调停小组或复审小组中时,联邦、州、地方政府或其任何权力机构或部门不得行使任何权力或履行任何职责或职能,使该项目得以全部或部分地实施,除非环境署根据本法,已经有理由采取其行使权力的行动,或者已经作出决定或已经发布命令,使该项目可以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实施。[见附录]
(2)环境署如果对项目的实施已经提出条件的,则任何人或者有关机关在完全达到这些条件后才可以开始实施该项目。
贾政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主任,煤田地质勘查专业本科毕业、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在中央煤矿企业14年工作经验,其中10年从事建井地质与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从事律师工作29年,先后担任多家中央和地方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省市区多家政府法律顾问。
Mr. Jia is an senior lawyer and registered director of Sundy Law Firm. He has a bachelor's degree in Coalfield Geological Exploration and a master's degree in Hydrology and Engineering Geology, with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titles of engineer and senior economist. He has 14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 in central coal mining enterprises, of which 10 years are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of well construction geology and engineering technology. He has worked as a lawyer for 29 years, and has served as the legal advisor of many central and local large-scale enterprises, and as the legal advisor of many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李雨庭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圣典非洲法律业务委员会、涉外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熟练掌握中、英、法三国语言,为多家政府机构、大型企业及大型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涵盖民商事纠纷、跨境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Li Yuting,Associate, Master of Laws from Soochow University, member of Shengdian African Legal Practice Committee and Foreign Legal Services Committee, proficient in Chinese, English and French, provides legal services for many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and communities, covering the fields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and corporate legal consultancy,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