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行为面临重重约束,增厚收益并不是唯一目标,为服务于其他要求可能会主动放弃一部分收益。本文主要基于商业银行的MPA和流动性监管指标分析,对银行债券投资行为做出理解。
当前商业银行主要受到央行和金监局(原银保监会)两大主体监管。
央行主要基于MPA框架监管,立足于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而银保监会主要基于监管评级办法、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四大框架,立足于微观银行主体稳健经营。
本文针对MPA评估框架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做了详细的回顾和拆解。
1)银行季末可能会倾向于降低广义信贷增速,由于信贷较难压降,所以主要倾向于降低债券投资增速,以及控制买入返售资产规模,导致季末资金面季节性收紧;2)“缺钱”和“缺指标”有的时候是两种概念,在月末时如果“缺指标”,可能会导致银行出现资金融入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为了优化LCR指标,银行需要做高分子端HQLA、做低分母端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
作者:覃汉/沈聂萍
文章来源于公号覃汉研究笔记
商业银行整体资金体量庞大,是债市重要的参与机构,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调整均会对债市定价起到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有四大特征不同于非银机构:第一,监管体系更严格,要满足更多的内外部监管指标,主要包括资本考核、MPA考核和流动性考核等;第二,负债端更稳定且绝对收益属性更强,年内有较为明确的收入和利润考核目标,通常年初会确定全年金市的配置要求,完成考核要求后当年兑现收益的诉求则会弱化;第三,要服务于信贷投放这一核心业务,部分时候可能会根据信贷投放情况被动调整金市投资规模;第四,投资决策更复杂,部分银行的债券投资和止盈行为可能会需要经过行内审批。
因此,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行为面临重重约束,增厚收益并不是唯一目标,为服务于其他要求可能会主动放弃一部分收益。本文主要基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指标分析对银行债券投资行为做出理解。
当前商业银行主要受到央行和金监局(原银保监会)两大主体监管:其中,央行主要基于MPA框架监管,立足于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银保监会主要基于监管评级办法、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四大框架,立足于微观银行主体稳健经营。
1.1 MPA考核探索进程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对于宏观审慎的监管均明显加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各国意识到全球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通病,2009年初BIS(国际清算银行)对宏观审慎做出正式定义;2010年G20峰会各成员国对宏观审慎达成共识,指出“宏观审慎政策”是指利用审慎性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避免实体经济遭受冲击的政策;2010年底《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我国监管对于宏观审慎的政策探索主要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至2015年,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阶段。2011年我国尝试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信贷增长太快、顺周期隐患较大的银行实施差别化准备金要求;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明确提到合意贷款实际就是指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指金融机构适当的信贷投放应与其自身的资本水平以及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相匹配。其中,资本约束不仅包含过去 8%的最低资本要求,还包含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储备资本等基于宏观审慎的资本要求;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意味着整体信贷增速不应过多偏离经济预期增长目标。信贷扩张越快,偏离合意水平越多,未来积累的风险就可能越大。
第二阶段:2016年,MPA评估体系阶段。2015年年底,央行宣布决定从2016年起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明确提到将重点考虑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2017年至今,MPA体系进一步优化和调整。2017年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将绿色信贷纳入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2018年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2019年,要求将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MPA,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否则在MPA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1.2 MPA考核的评估框架
MPA按照季度考核。1)机构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自评报告,央行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之上复评、复审并形成结果及通报。2)各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收到自评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送评估委员会秘书处。3)省级自律机制于季后15日内对所有参评机构的定价行为出具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秘书处。4)评估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复核情况,形成MPA总体意见并于季后20日内提交全部评估委员。5)评估委员对评估结果进行讨论、表决,决议报送给各人行省级分行。6)各人行省级分行考量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并予以通报。
MPA主要针对各类开业满三年的部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将被评估机构分为3类:第一类是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主要为大型商业银行;第二类为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一般为各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第三类为普通机构(CIFIs)。
根据评估框架,MPA将参评机构分成A、B、C三档。七大类指标均达优秀线(90分)分为A档;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达标线60分)分为C档;其余为B档。
总体来看,划入A档的难度较大,但为了避免C档的惩罚机制,各机构也会努力维持B档。理论上,对于划分为A档的机构,会通过奖励性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来激励:1)正常情况下,×1.1倍;2)需增加宏观调控力度情况下,×1.2倍;3)极端情况下,×1.3倍。对于划分为C档的机构,会通过惩罚性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约束,1)正常情况下,×0.9倍;2)需增加宏观调控力度情况下,×0.8倍;3)极端情况下,×0.7倍。但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约束力较为有限,除此之外央行还有会有一些其他激励约束机制:1)优先或限制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2)优先或限制金融市场准入和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审批;3)金融创新产品先试先行;4)MLF交易商资格调整;5)同央行的MLF等货币政策工具利率调整等。
1.3 MPA考核指标细则
MPA考核七大类16项指标。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信贷政策执行等。
下面我们对七大指标进行详细拆解:
1、各项指标中,资本与杠杆情况考核重要性最高,而广义信贷实质是MPA考核核心。
(1)与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考核要求不同的是,MPA考核框架中的资本充足率是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进行比较,C*=结构性参数×(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其中,结构性参数基准值为1,部分情况下会惩罚性上调;储备资本会由央行根据宏观形势动态调整;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会根据资产规模对机构进行区分;逆周期缓冲资本当本机构广义信贷增速过快时会有附加,=max{β×(机构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及CPI增速的差),0},其中β是机构对整体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宏观经济热度参数(广义信贷/GDP偏离程度)×系统重要性参数。
(2)第二项杠杆率指标与《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的要求保持一致,=(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要求杠杆率不低于4%即为满分。
可以看到,广义信贷实质是MPA考核核心。虽然广义信贷在资产负债情况中有单独考核,但在资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中又再考核了一次,并且在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其他项多数已知或受到宏观经济影响时,广义信贷是银行能影响的核心。
2、资产负债情况主要也是考核广义信贷增速不能过高。
(1)广义信贷主要取数自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旧口径广义信贷+表外理财-现金和银行存款=各项贷款(住户、企业机关团体、非银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不包含同业存单)+股权和其他投资(主要含各类资管计划和理财产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人民币表外理财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余额-现金余额-存款余额。
(2)同业负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以及同业存单等,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3、流动性指标中LCR和NSFR是关键。
(1)MPA考核要求,商业银行LCR符合期间监管要求;而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的银行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小于100%;资产规模2000亿以下的银行不适用LCR监管。
(2)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的银行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不小于100%;资产规模2000亿以下的银行不适用NSFR监管。
(3)遵守准备金制度指的是,根据《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金融机构法人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与上旬末该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4、定价行为主要指参评机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定价是否满足自律管理的要求。我国已取消存贷款利率上下限,本条主要考核政策利率传导情况。
(1)2019年,要求将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MPA,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否则在MPA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2)根据《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员自律行为评估办法》,自律机制评估结果纳入季度MPA考核,自律机制成员自律行为主要考核中间价报价情况、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范情况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展业规范情况等模块。
5、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影响较小,具体可见表1。
1.4 MPA考核对银行行为的影响
上文提到了MPA主要是季度考核,MPA考核的核心又是广义信贷增速不能过高;并且机构有较大的动力将考核结果维持在B档。我们可以据此推演得到:
银行季末可能会倾向于降低广义信贷增速,由于信贷较难压降,所以主要倾向于降低债券投资增速,以及控制买入返售资产规模,导致季末资金面季节性收紧;
因为广义信贷考核总不包含同业存单投资,因此存单投资需求受影响较小;
在季末时或者资本压力较大时,银行可能倾向于资本占用更低的资产,如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和同业存单等;
在季末时,银行可能倾向于控制同业负债规模并控制同业存单供给规模。
相比于央行MPA按照季度考核,银监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按照月度考核。
管理办法中主要提到了5种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LR、流动性匹配率LMR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HQLAAR。五个指标中,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使用已久,另外四个指标都是基于巴Ⅲ的调整和创新。
管理办法对2000亿资产以上和2000亿资产以下的银行进行了分类监管,需要满足的指标有所区别:(1)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LCR、NSFR、LR、LMR四个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2)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HQLAAR、LR、LMR三个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很明显,在巴Ⅲ之外,我们创新性的设立了HQLAAR和LR两个指标,更好的对小微银行进行流动性监管。
2.1 MPA考核对银行行为的影响
1、指标涵义: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LCR设定的压力情形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比如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以特定抵质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降;银行信用评级下调1-3个档次;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2、分子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HQLA基本特征:需要满足无变现障碍;风险低且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在广泛认可、活跃且具有广度、深度和规模的成熟市场中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低;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这类资产。因此,核心就包括现金、超额准备金和债券资产为主。
HQLA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被用于质押过的资产不算在内;买断式逆回购和证券借入中收到的、符合定义、没有被再抵(质)押且依照法律或合同可被银行使用的资产可以计入HQLA,除非对方有权在30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
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主要包括超额准备金,但是由于存款流失等压力情形导致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的部分也可以计入。
同业存单、一般商金债、券商保险债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不算做分子端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二级资产(地方债、AA-以上信用债、铁路债)占比不得超过40%,2B资产(BBB-至A+信用债)占比不得超过15%。
HQLA折算比例:对于一级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当前市场价值100%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由2A和2B资产构成,商业银行分别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和50%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具体包含内容如下表归类。
3、分母端: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也即,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未来30天预期现金流出总量-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计算过程,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
预期现金流出总量 = 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 × 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即折算率)
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 表内外相关契约性应收款项 × 预计流入率(即折算率)
(1)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现金流出项主要包括零售存款、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无抵押的各类企业存款和融资)、抵质押融资项目三大类,具体如下表。其中有几个注意点: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欠稳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大额存款、经验丰富或高资产净值个人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网上存款)等。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由非自然人客户提供,且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其中,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抵质押融资是指以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
稳定性越差的存款,预期提取率越高;存款主体规模越大,预期提取率越高;抵押资产等级越低,预期提取率越高。
(2)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包括抵质押借贷、其他现金流入等。其中有几个注意点:
为避免重复计算,商业银行持有的30天内到期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应纳入HQLA,而不计算现金流入;买断式逆回购和证券借入中收到的符合HQLA定义的资产因为已经纳入HQLA,而不计算现金流入;但质押式还是100%计入。
商业银行应当只计算来自完全正常履约且预计未来30天内不会违约的契约性现金流入。现金流入应按合同允许的最晚时间计入。
2.2 LCR指标对银行行为的指引
1、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缺钱”和“缺指标”有的时候是两种概念,在月末时如果“缺指标”,可能会导致银行出现资金融入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为了优化LCR指标,银行需要做高分子端HQLA、做低分母端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可以操作的方式包括:
增加对流动性高的合格优质资产的配置,提高一级资产占比,甚至通过加杠杆的方式提高流动性资产占比;从偏好顺序上看:国债=政金债>地方债=AA-及以上信用债>更低评级的信用债>1个月以上存单=金融债;
减少30天以上长钱拆出量,并增加30天以上长钱拆入量;
增加1个月以上长期负债,如发行1个月以上同业存单,吸收1个月以上存款;
尽量增加一般存款来代替同业存款,并且增加零售存款和小企业存款;从LCR对存款的偏好顺序上看,零售存款>小企业存款>有业务关系的存款>没有业务关系的存款>其他融资;
和央行做以二级资产或者非HQLA为担保品的MLF或者买断式逆回购。
2、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对银行LCR指标的影响:
7天逆回购、14天逆回购、买买国债、用国债或政金债作为担保品的MLF和买断式逆回购操作时,LCR指标均不变;
用地方债、信用债、金融债等作为担保品的MLF和买断式逆回购操作时,LCR指标优化;
且用非HQLA资产操作时LCR指标的优化比用二级资产操作时优化得更多。
3、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对LCR指标的影响:
对于同业存单发行方而言,发行1个月以上同业存单会使得LCR出现明显优化;但是发行1个月以内同业存单LCR基本不变。
对于同业存单投资方来说,投资1个月以上同业存单会使得LCR出现明显恶化;但是投资1个月以内同业存单LCR基本不变。
4、债券投资对LCR指标的影响:
投资于国债和政金债这样的利率债,LCR没有影响;但投资于地方债、普信债HQLA的折算率都会变小,分母端不变,因此LCR都会变小.
投资于1个月以内的金融债,LCR指标基本不变,但投资于其他期限的金融债,LCR也会明显变小。
基于LCR指标看商业银行对于债券的偏好,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排序:国债=政金债>1个月以内金融债>地方债=AA-及以上普信债> BBB-至A+普信债>1个月以上金融债。
5、资金融入融出对LCR指标的影响:
考虑到资金融入融出通常为短期的,比如隔夜、7天、或者14天,因此我们此处以小于30天的情况分析。质押式/买断式/拆借三种融入融出发生时,对于LCR指标基本没有影响;当同业拆入、以二级资产或者非HQLA为担保品做质押式正回购及买断式正回购时,若LCR>1,则LCR会小幅变小;以质押式逆回购、同业拆出、或者以二级资产或者非HQLA为担保品做买断式逆回购时,若LCR>1,则LCR会小幅变大。
当资金融入融出大于30天时,同业拆出、质押式逆回购、以二级资产或者非HQLA为担保品做买断式逆回购时,LCR指标会变小;同业拆入、以二级资产或者非HQLA为担保品做买断式正回购和质押式正回购时,LCR指标会变大;以一级资产做买断式正/逆回购一级质押式正回购时,LCR不变;
6、SPV投资和公募基金投资对LCR指标的影响:
当投资于封闭期或定开到期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基金及各种资管计划时,LCR变小。
当投资于开放式或到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基金和各种资管计划时,LCR基本不变,若LCR>1,小幅变大。
当赎回发生时,考虑到到期期限应该已经在1个月以内,那分母端来自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的所有付款也减少,因此LCR基本不变,若原本LCR>1,小幅变小。
2.3 NSFR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详解
1、指标涵义: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重点在于对银行负债端的引导,增加银行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2、分子端:可用稳定资金 = ∑各类资本与负债账面价值×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可用稳定资金系数的设定反映了负债的稳定性,包括负债期限及不同类型的资金提供者在收回资金倾向上的差异。
一是体现融资期限差异。假定长期负债较短期负债更为稳定。
二是体现融资类型和交易对手差异。假定短期(期限小于1年)零售客户存款和小企业客户融资较相同期限的来自其他交易对手的批发融资更为稳定。
3、分母端:所需稳定资金 = ∑各类资产账面及表外风险敞口×所需稳定资金系数。所需稳定资金系数的设定反映了银行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的流动性特征。
一是稳定的信用创造,要求一部分对实体经济的贷款必须由稳定资金支持,以确保这类信用中介的连续性。
二是银行行为,假定银行需要对相当一部分到期贷款展期以维护其客户关系。
三是资产期限。假定一些短期资产(期限小于1年)需要的稳定资金较少。
四是资产质量和流动性价值,假定可以作为抵质押品获得额外资金或在市场上出售的无变现障碍的高质量资产无需全部由稳定资金支持。
2.4 NSFR对银行行为的指引
如果银行面临NSFR压力,则会通过增加可用稳定资金(负债),减少所需稳定资金(资产)的方式来优化指标,具体包括:
增加长期限负债。包括1)增加6个月以上(主要是9M和1Y)存单发行(50%系数);2)发行长期限资本工具(100%系数)和央行做6个月以上买断式逆回购和MLF等操作(50%系数);3)吸收长期限企业定期存款(1年以上100%系数)、零售和小企业存款(90%-95%系数)。
增加无变现障碍的高流动性资产配置。1)增配利率债(5%系数)、地方债和外评AA-及以上(15%系数)等;2)减少长期限信贷投放(65%-85%系数);3)减少长期限非银同业贷款投放(100%系数)。
2.5 LMR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详解
1、指标涵义: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2、优化指标的方式:
增加长期限负债,包括3个月以上存单和1年以上存款等;
增加短期资产业务,增加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等融出比例,增加3个月以内短贷和3个月以内短存单债券配置。
2.6 HQLAAR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详解
1、指标涵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通过出售或抵(质)押的方式变现这些资产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2、HQLAAR是简化版的LCR。核心都是为了确保银行可变现资产能满足30年以内短期流动性,两者分子分母端高度接近,但是HQLAAR在交易活跃、市场具有广度和深度等认定标准上稍微有放宽,简化了对于中小银行的操作流程。
最后,综合各类流动性指标来看,我们对于发行存单期限和改善流动性指标之间的关系做了下图总结。
3.1 国际国内资本监管的演进历程
1988年以来,国际和国内资本监管主要经历了巴Ⅰ到巴Ⅲ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至2004年,巴塞尔协议Ⅰ建立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框架。2004年2月,我国银监会也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建立了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
第二阶段:2004年至2010年,巴塞尔协议Ⅱ在原先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构建了“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框架。2004年巴Ⅱ公布后,要求2007年开始实施新协议;但是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巴Ⅱ在宏观审慎上的风险得到暴露,因此很快过渡后为巴Ⅲ的推动做了铺垫。在此阶段,我国于2009年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
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巴塞尔协议Ⅲ从征求意见到最终方案,对于资本的监管更加体系化。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G20在2010年11月通过了巴Ⅲ,明确各成员国应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我国2012年6月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试行规定”),并在2013年开始正式实施。2017年12月巴Ⅲ最终修订完成,我国也于2023年2月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也即“资本新规”)并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新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也是资本新规正式施行的首年。
资本新规将银行分成三档监管:(1)核心分档依据是银行资产规模,主要参照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和境外债权债务余额;(2)按照不同的档次和重要性成程度,资本新规的适用范围也不同,对第三档银行的资本计量明显简化。
在下一篇系列报告中,我们将对商业银行资本新规考核做进一步拆解。
模型和假设不精确,导致对中长期债基久期以及债市杠杆率等指标走势误判;
货币政策超预期变动,导致债券收益率超预期上行或下行;
二级市场成交数据不能完全反映机构持仓水平,导致对机构持债趋势误判。
本研究报告根据2025年01月02日已公开发布的《银行监管指标拆解(上篇)——商业银行机构行为分析手册》整理,如需获取完整研报,请联系对口销售。
分析师
覃汉 <执业证书编号:S1230523080005>
沈聂萍 <执业证书编号:S12305240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