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是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
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
还是行人
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天外天罗小平律师,以案释法为您解答
周某:行人
林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刘某:小客车驾驶人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化名)在某路段的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化名)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化名)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机动车司机撞死人却无刑责
法官解释: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以为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只要在道路上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潜在的危险。
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相反,谁更守法谁责任就更低,尤其是完全守法一方,哪怕相对方受到了伤害损失,守法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亦或是行人,如若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第五条规定:
(一)交通肇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❶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❷ 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的;❸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❹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❺ 严重超载驾驶的;❻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具体至本案,行人周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实施闯红灯违法行为与电动车骑行者林某发生碰撞,导致林某遭受对向机动车碾压抢救无效而死,周某就林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此外周某在事发后非但未履行救助受害者林某或等待有关部门处理之义务,反而逃离现场,此行径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依法应予以加重处罚。
周某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但又有自首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法律适用与量刑平衡上并无不当之处。
在此,罗小平律师再次提醒:行人、驾驶员们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闯不抢,对别人的生命负责也就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关于律师】
罗小平律师,男,彝族,大学本科,法学专业,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毕业至今一直在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罗小平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罗小平律师办理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罗小平律师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其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代理的案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罗小平律师热心公益宣传,积极参与律所活动,多次到丽江市民族中专等学校参与“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编辑|飞飞
审核|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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