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
不少二手车的购买人为了降低购车成本
与出卖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后
认为自己已经占用、使用该车辆
不再办理或延迟办理车辆过户
给前车主带来法律风险的同时
也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就如今天的案例
购买已交付但未过户的二手车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的问题
云南天外天丽江所
奚春秀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王某:前车主——出卖人
张某:现车主——买受人
车辆:钱已付清,车已交,但未过户
王某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机动车卖给张某,王某在收到购车款后,就把车辆交付给了张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没有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张某驾驶该车与李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损失2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弃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已全额赔付李某损失,现A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王某、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王某、张某赔偿损失。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
争议焦点:前车主王某是否为此次事故担责?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李某赔偿之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张某应向A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本案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涉案车辆所有权已归张某,王某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使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涉案车辆所有人为买受方张某,并由买受方张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提醒大家在二手车买卖中,作为出卖方应保留好车辆已卖出并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并督促买受方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买受方应尽可能多渠道的了解、比对车辆价格,车况信息等情况,保证购车手续合法完备,保管好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产品说明、维修记录、验车报告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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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春秀律师提醒:车辆属于动产,卖方将车辆交付给买方时,买方就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就像案例中,车辆虽然没有登记过户,但车辆的所有权其实已经发生了转移。所以作为原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既没有实际支配车辆,也没有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利,所以原车主在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时,对已卖且交付但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
车子作为特殊动产,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均负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首先,买受人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相关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明确车辆是否属于能交易车辆、车辆是否有违章记录、未处理的事故记录、证件是否齐全。其次,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留存交易的证据,以便于在产生纠纷后作为证据使用。最后,买卖双方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循诚信原则,不诈不欺,积极履行各自义务,若遇侵权,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对原车主的风险:如以上案例所述,车辆往往会发生如违章、交通事故等问题,一般根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顺序为保险,驾驶人,车主,交警一般都会找登记的车主。虽然原车主可以通过举证(拿出签订的协议)规避法律责任,但若未能举证就很可能承担风险。
2、对新车主的风险:未过户的情况下,随时面临退回车辆的可能。因为不登记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新车主虽然占有和使用着车辆,但在未过户的情况下存在原车主卖给新车主以后,还可以重新卖给第二个人,若与第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第二人就可以完全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了,新车主只能退回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225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律师】
奚春秀律师,女,纳西族,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先后在事业单位和国企任职,现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奚春秀律师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医疗损害、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奚春秀律师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其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代理的案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奚春秀律师热心公益宣传、法律援助,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青少年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积极参与律所活动,多次到多家学校参与“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整理|飞飞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审核|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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