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天普法|“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企业   2024-08-23 18:27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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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
#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

对方是专门放贷的,没有放贷资格,跟他们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打官司的话是不是可以不用还款了?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借款人的燃眉之急

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特别是“职业放贷人”的出现

让借款人越来越“不堪重负”

那么

“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让我们以案释法,跟着天外天律师一起了解


(图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1日,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为筹措经营资金,从原告黄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到期不还按日5%支付违约金,并出具了借条。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张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另原告提供了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现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借款50万元是事实。张某辩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依法不应给予法律保护。另法院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2年内,存在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原告黄某长期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大量民间借贷诉讼,原告黄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可以认定5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在借条借款人处分别盖章、签字,应认定是二被告共同与原告达成的借贷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原告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双方虽约定逾期违约金,但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该约定即随之亦无效,原告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对其要求二被告按LPR的4倍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但因二被告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合同无效后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综上,判令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返还原告黄某借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的标准确定为“2年10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黄某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2017年至2018年2年内,原告黄某以债权人身份多次反复对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提起大量民间借贷诉讼,原告黄某的借款行为具有借款反复性、经常性、对象不特定性、借款时间相对集中,借款利率高、签订借款合同趋于格式化等特征,应认定原告黄某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图源电视剧《狂飙》)



综上,我们已经知道了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

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一定期限内经常性、反复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1、不具备放贷资格。

2、具有经营的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更强调行为的经营性。

3、放贷行为的反复性和经常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的标准确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4、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不仅限于亲戚朋友同事,出借对象范围广(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可控。




殷诗卉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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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可见,法律上也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

是不是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我借的钱就不用还了

也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了?

已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对此,殷诗卉律师表示: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应当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基础上。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因此,借款人除应及时归还本金外,不用再向职业放贷人支付利息。而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可以向职业放贷人要回已经支付的利息或者冲抵本金。

但是,借款人使用职业放贷人的资金已成既定事实。如果借款人不用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实际上就意味着不当得利,而职业放贷人却因其资金被占用而受到利益损失。因此,比照今天分享的法院判决案例,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一般都会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本金的同时,同时判决借款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ND


【关于律师】




殷诗卉,女,汉族,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现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作为民事团队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曾代理过消费者维权类案件、丽江古城内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等多种常见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并能灵活运用于法律实务中,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富有创新意识,办案效率高。工作中勤勉尽责,办案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办理的多起案件都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热心公益,工作以来多次到各个学校、社区开展公益普法讲座,为在校学生、社区群众带去实用的法律知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办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帮助经济困难弱势群体解决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利。


编辑|飞飞

审核|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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