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追回吗?
天外天和春敏律师
以案释法,为大家解答
2022年2月,正值春节期间,经家人介绍,和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后,和某向王某及其母亲李某(化名)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和某交给王某母亲2000元)。11月12日,和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某和其母亲李某,当日,王某母亲回礼880元给和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图片源于电视剧《知否》)
婚礼前,和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和某认为其与王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这婚我不结了,我要退婚,彩礼也退
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和某1万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和某与王某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王某母亲自认其用和某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
是和某悔婚在前,彩礼钱大部分已用于置办婚礼,这钱不应还!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李某(系王某母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和某彩礼款5.2万元(彩礼总计6.2万,王某先前已退回1万)。
王某、李某(王某母亲)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李某应否退还和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和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李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
和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某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退还,而实际收取彩礼的李某,不仅将彩礼用于花销,还用于偿还其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李某应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和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和某要求王某、李某向其退还彩礼5.2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李某实际收取和某及其家人给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王某既未与和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和某共同生活,李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和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李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和某。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王某、李某主张和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李某主张和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和春敏律师:彩礼即婚约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一方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基于传统习俗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未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背后原因多且复杂,所以,彩礼是否返还,具体返还多少还应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孕育子女、共同生活中的消耗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和春敏律师:1、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为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
2、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这符合习惯做法,因此,若婚约当事人与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当事人与父母亲属可作为共同原告;同样,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彩礼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父母并由其父母或者家庭实际使用的,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亲属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和春敏律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份子钱属于亲朋好友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对女方的赠送,符合彩礼性质,可以要求返还,三金需返还;而改口费、认亲费、见面礼等是因为女方按照传统习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不能算作彩礼,应按赠与处理,不用返还。)
和春敏律师: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已离婚的;
3、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彩礼一方生活困难,双方已离婚的。
注意:在情形1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判断是否返还彩礼的唯一标准,因为也会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办了婚礼且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已孕育子女的情况,所以这部分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孕育子女、共同生活中的消耗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再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和春敏律师:不能。彩礼返还问题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和社会公序良俗,与合同法的债权债务性质不同,且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结婚索取财物,若因目的未得以实现,而要求支付利息,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
和春敏律师,大学本科学历。2020年加入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起草、审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与团队成员通力协作,共同办理了众多刑事、民事案件,其代理的未成年人和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仔细查阅卷宗,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建议,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其代理的王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万元工程款,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和春敏律师热心公益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青少年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多次到丽江市民族中专等学校进行“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案件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飞飞
审核|罗浩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用于交流学习,不可视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及观点保持中立,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图文视频内容均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版权说明 图文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转载、引用内容所属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公众号 抖音|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