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
老人帮忙带孩子的情况十分常见
那么,
老人帮子女带孩子
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呢?
图片来源网络
(为了方便阅读,人名用家乡姓代替)老和夫妇家住河北省,育有一女小和。小和与小林恋爱后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在外打工,小和带两子女与老和夫妇共同生活。由于小和白天要上班,老和夫妇照顾两个孩子。
2020年,小和、小林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所育子女均由小和抚养,小林按年度支付2020年7月以后的子女抚养费。
可离婚后的几年里,老和夫妇却心生不满,他们作为外公外婆,曾为两个外孙子女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金钱,可如今女儿女婿却离婚了,这钱不能打水漂了,必须让前女婿小林来付。
2023年,老李夫妇起诉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二人为抚育外孙子女垫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要求,小林也十分无奈。他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孩子由岳父母照顾是双方家庭达成的默契,并不应该成为他日后被索赔的理由。
最终,双方因不肯和解,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小和作为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抚养人主观意思表示而免除;小林与小和之间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分工即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老和夫妇对小林与小和一双儿女进行照顾的情况属实,但该行为并不构成独立于其父母抚养义务之外而另予抚养的情形,应视为其对小和抚养子女的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系老和夫妇基于其与小和的亲子关系而做出的,小和从中受益。同时,也因为老和夫妇对小和抚养子女所提供的帮助,在小林与小和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双方关于婚生子女均由小和一人抚养的约定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和夫妇对小和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但老和夫妇据此主张由小林支付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老和夫妇的诉讼请求。老和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类似案件应区分(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形分别认定:
1、(老和夫妇带孙行为是否系其履行法定义务,若为法定义务,无权就此向他人主张“带孙费”)——如(外)祖父母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设定的义务,做出的履行抚养(外)孙子女的行为,系法定义务,其行为做出后,无权就此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意味着,在父母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当然的法律义务为子女抚养其子女,老人没有义务抚养孙辈,若老人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则对于老人在帮助子女带孙子女时支出的生活费等费用,老人是可以向儿女索要的,其诉求也应得到法律支持。
2、(无因管理可向相关抚养义务人主张偿还因管理或提供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基于(外)孙子女的父母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对(外)孙子女的抚养行为,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依法向相关抚养义务人主张。
3、基于家庭血缘关系和伦理亲情而实施的帮助照顾抚养(外)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行为,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双方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损失(为了他人的利益),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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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带孙费”到底该不该要呢?
王易春律师表示:在父母具备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书面协议(如约定父母带孙,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的情况下,若证据充分法院是会支持老人主张“带孙费”的诉求的,但“带孙费”数额多少,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法律上讲,老人帮忙带孙,分担的行为是其基于血缘关系、亲子关系、伦理常情的一种精神和劳动的双重付出,而非义务,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而大多数老人也认为,通过照顾孙辈,减轻了子女的负担,体现了自己在家族传承中的价值。但是,都不能代表这是理所当然的,作为子女应当感激老人的付出,用行动表现对他们辛苦付出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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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王易春,女,法学本科,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即在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律所专职律师。
王易春律师作为丽江天外天辰极速讼团队的专职律师,自加入律所以来,办理过多个房屋租赁合同、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及大量小额合同纠纷案件,擅长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领域。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工作勤勉尽责,忠职于当事人的委托,尽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作为青少年法律服务团成员,王易春律师热心公益事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多次走进学校、社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了多个法律援助案件,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整理|飞飞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审核|黄蓉、王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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