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天普法|父母为子女建房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企业   2024-11-18 18:4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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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当儿女婚姻破裂

父母可以要求前儿媳返还建房款吗?

天外天王易春律师

以案释法,为大家解答!


法 院 审 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的事实,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王(男)、小李女)曾系夫妻关系,涉案款项系二人结婚后,小王父亲为双方自建房屋出资。小王父亲虽提交了相应的银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等凭证,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借据、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也没有提供证明小李向其表达借款意向等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双方没有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因此,小王父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与其儿子、前儿媳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而不是基于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如父母在没有借款约定的前提下出资建房,子女接受父母的赠与后,后续父母又对赠与事实予以否认,主张出资款系借贷,让子女承担债务,对子女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判断,难以认定小王父亲的出资具有出借的性质。

综上,对小王父亲要求小王、小李偿还案涉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 易 春 律 师 释 法



王易春律师

天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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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实践中,基于案情的繁杂及证据的不同,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货。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王易春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出现因父母出资建房或购房发生纠纷难以协调的情况,建议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父母确系出借给子女,由子女双方签署借条,同时进行录音或者视频录像,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并一定保留原始载体;如为赠与,则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



END


【关于律师】





整理飞飞

审核王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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