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
像酒店这种看似私密的空间
可能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安全
它常常藏匿于
路由器、插口、电话
烟雾报警器、镜子、沙发
抱枕、台灯、淋浴 ........
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它
偷拍别人的隐私并“公开叫卖”
那么
入住酒店的时候发现针孔摄像头
消费者如何维权?酒店能否免责?
天外天刘萍律师为您解答
(图源网络,侵删)
小和在入住的酒店房间意外发现针孔摄像头,报警后后又找到酒店管理人员,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和解决方案。酒店方表示不知情,拒不承认有过错,也不给任何补偿。
小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销毁视频、赔礼道歉、返还住宿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摄像头安装在酒店的客房内,且拍摄到了小和,虽没有拍摄到小和身体的私密部位,但其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也属于隐私,小和的隐私权受到侵害。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不仅包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现小和的隐私受到侵害,无论该摄像设备是否是酒店安装,酒店对小和的隐私被侵害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图源网络,侵删)
违法偷拍者会得到应有的处罚,违反销售针孔摄像头者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要偷拍视频和音频的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偷录、偷拍的音视频还未泄露就被发现,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偷拍、偷录行为人也侵犯了房客的隐私权、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作为偷拍、偷录设备提供者的个人和单位,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如果个人隐私被偷拍者发到网上或在线下传播,对于偷拍者和传播者而言,将视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或诽谤罪。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如果未能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用户隐私被泄露或传播,同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律师】
刘萍,女,汉族,毕业于云南大学,现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与团队律师合作,办理了众多民事案件,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及好评。
刘萍律师热心公益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青少年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不仅办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还多次到丽江文化旅游学院、丽江市古城区职业高级中学、金江完小等学校,参与“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编辑|飞飞
审核|罗浩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用于交流学习,不可视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及观点保持中立,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图文视频内容均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版权说明 图文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转载、引用内容所属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公众号 抖音|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