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关系期间的借款,双方之间一般都没有借条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转账时也不会备注借款或催还借款等行为,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由主张借款的原告对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借款合意以及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哪些是借款呢?如何举证呢?
案情简介
2019年,梁某(女)与王某(男)开始恋爱交往,2023年初分手。2023年5月底,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及利息。梁某表示,由于王某在与自己的微信聊天中,曾多次表示过生意周转困难,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梁某通过微信分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15.8万元,未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促,王某均未有归还借款的意思。
王某辩称,因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二人之间常通过微信进行转账,15.8万元都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所以无需归还。
法院审理
一、关于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结合梁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可知,梁某一共向王某转账共计15.8万元,以上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
王某曾表示,“可不可以转我3200,一共7万。明年开始每个月还你12000”,梁某亦多次作出“借你这5000”等借款的意思表示。对此,在聊天中王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王某抗辩双方是情侣关系,案涉款项系梁某赠予或用于共同消费,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信梁某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对于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王某的陈述,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双方之间存在特定金额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表达感情的赠与的特征,针对二人之间额度为520元的转账,合计4000余元,法院认定为赠与,其余转账均认定为借款。因此,案涉借款的金额为15.4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梁某返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和红兰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认定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的情形:
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为借款:
.........
(对方向你开口后,你未发表“这点钱,不用还了”的意思表示或没有任何回复默认对方借款的意思表示后,交付了对方要的款项时,一般会认定为借款⇨这样的聊天记录请截屏保存)
和红兰律师:情侣之间的借款,也应当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及款项支付前后聊天记录中,有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应偿还,如:双方之间转账款项性质(借,缓2天)的备注、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偿还过部分款项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依据。
根据特殊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原告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证据包括转账备注、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其他催款证据等。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则其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如999.99、1314、520等一些具有表达爱慕含义的数字、注明“我爱你”“照顾好自己”“祝节日快乐”之类的言语,如果不是数额过高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与维系感情的赠予,日后双方分手,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若为大额款项,超出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支出,原告主张该款项以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终结时,原告赠与财物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款项用途、给付人和收受人亲密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合理认定。
【关于律师】
和红兰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大学本科学历,律所合伙人。
和红兰律师热心公益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青少年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不仅办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还多次到丽江市民族中专、兴文小学、白沙中学等学校,参与“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前往各社区、各机关单位、企业开展普法宣讲活动,以法条与实践相结合,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编辑|中国普法
编辑|飞飞
审核|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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