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热议
王某(男 化名)与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
王某与陈某(化名)系情人关系
王某与陈某,两人同居期间陈某慷慨地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给王某使用。王某用陈某的银行卡给给自己的妻子李某转账10余万元。然而,陈某得知王某将她的钱转给李某后,非常愤怒,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男子的妻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余元及利息。
这10余万元,算不算不当得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王某合法妻子,从丈夫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抚养义务的规定,不构成不当得利,陈某无权向男子的妻子李某主张权益,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理应由其自担风险。
何为不当得利??
寸新芳律师
以案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如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学费或生活费,后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子女要回该笔钱——不支持。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提前偿还债务后又以不当得利要回,如,原本约定国庆节才还朋友借的5000元,可你劳动节的时候就将这笔钱还了,儿童节这天你想给儿子买玩具,但手头紧,于是想跟朋友拿回已经偿还的5000元,理由:债务还没到期,提前还不算,要求不当得利返还——不支持。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去吃饭,碰巧遇到领导在吃饭,为了套近乎,就把单给买了,5000元!领导知道后有意提拔你,但你四处宣扬,老板就把你开了,你一生气,以不当得利要求领导返还。——不支持。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结合以上法条,回到本案中——首先,虽然妻子李某从丈夫王某那里获得了转账,但这是因为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而非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而且,基于夫妻间的信任及互负抚养义务,妻子李某并不具有审查丈夫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这笔款项属于合法取得的财产。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其次,陈某在与王某同居期间,自愿将其所有的银行卡交由王某使用,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陈某与王某的非法同居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应由他们自行承担风险。
综上,妻子李某收到的10余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向丈夫的情人陈某返还该笔款项。
男子未经情人同意使用期银行卡转账给别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见,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使用了陈某的银行卡转账,但要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王某与陈某乙存在情人关系,且陈某自愿将银行卡借给王某使用,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这使得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一定难度。其次,若没有证据表明王某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仅仅是未经明确同意的转账行为,也难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罪。
留存证据真的很重要!!
【关于律师】
寸新芳,女,白族,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大学本科学历。现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历,法律基础扎实。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起草、审查、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寸新芳律师热心公益宣传及法律援助工作,与团队成员共同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及好评。2022年其积极参与的由丽江市司法局和丽江市律师行业协会联合摄制短片《信仰的力量》荣获全市党员教育视频一等奖,其还积极参与律所及社会活动,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编辑|飞飞
审核|罗浩
▌免责声明 本文观点仅用于交流学习,不可视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及观点保持中立,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图文视频内容均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版权说明 图文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转载、引用内容所属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公众号 抖音|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