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的本义是什么?

学术   2024-11-24 10:21   北京  

“封建制度”的本义是什么?

者:彼得·威尔逊

转自:青年维也纳 (ID:YoungVienna)

作者:【英】彼得·威尔逊

在封建臣属关系中,封臣肯定有他们的权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他们不必承担体力劳动之类的‘劳役’,因为这是非自由民才需要履行的义务。封臣们应该通过‘言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言’指的是为领主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行’则被主要理解成提供军事服务封臣提供军事服务的时长并不固定,但6周左右成了惯例。若要组织时间长一些的战斗,则需要事先召开会议以获取各方同意,而且这样的情况非常少。
本文摘自《欧洲之心:神圣罗马帝国》。

· 封建制度 ·


直到13世纪,领地、恩地、自主财产三者之间的分别还都不甚明晰,因为个人获封这些庄园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方式并不固定。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书面文件来记录财产情况,不同类型财产间的区分越发明确,与个人财产相关的概念也越来越清晰且趋向一致。更为关键的是,这一变化发生时,正值神圣罗马帝国由超越个人的王国向一个持久性的帝国转型的时期。对于这一过程的本质,学者们仍在激烈争论。


根本问题在于语义学:早在12世纪的法律文书做出概念界定之前,人们就在使各种各样的词来讨论财产了。定义用词的过程无疑改变了这些词的含义和用法,解读早先的史料因而变得更加复杂。在纳粹时代达到新高峰的对日耳曼历史过度浪漫化的想象,使得对帝国历史的解读更为困难。学者特奥多尔·迈耶于20世纪30年代完成的著作中称神圣罗马帝国为Personenverbandstaat,靠人与人之间的忠诚纽带维系的国家。他提出的这一名词在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这一观点的立论基础,是对中世纪史料中一些用语的狭隘理解,这样的理解还往往犯有时代错误。根据迈耶的模型,帝国早期的组织形式是国王领导着一群忠诚于他的自由武士。此外,英语史学界也有其自身的问题,因为feudalism(封建)这个词在经过了太多不符合那个时代情况的阐释后,会让人联想到那是一种有意构建的制度。不一样的做法本身就是现实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原本协调一致的系统中的反常之举。具体的安排要根据当时最紧急的需要来谈判。谈判内容可能涉及税收免除、封地负担水平调整等。



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些比较合理的概括。君主和封臣领主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不对等的,双方在互惠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附庸关系,这种关系在12世纪被更明确地定义为“封建关系”(feudal)。在11世纪出现家臣这一没有人身自由的新封臣群体之前,封建关系中的双方都是自由人。双方的关系始终涉及忠诚和信任的问题,因为这样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口头承诺来确立,而不是用明确的书面契约来约束。相关规则直到近代早期才通过法典明确下来。在加洛林王朝和奥托王朝治下,人们用“honores”一词来指代恩地及相关功能。


封建臣属关系有时会通过“托付”的方式由下至上建立,自由人主动将自己置于依附于高级领主的从属地位,以换取后者的“保护和监护”。有些人也可能通过为领主执行特定的任务来获得恩地。12世纪中叶,权利和义务得到进一步界定,这种行为被明确为“分封”。同时,“恩地”一词也被“封地”所取代。


在封建臣属关系中,封臣肯定有他们的权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他们不必承担体力劳动之类的“劳役”,因为这是非自由民才需要履行的义务。封臣们应该通过“言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言”指的是为领主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行”则被主要理解成提供军事服务,而军事服务的需要与披甲骑兵这个加洛林时代战事的特色大有关系。购置骑兵装备的花销超出了大多数自由民的承受能力,因此资产必须集中到一起,以恩地的方式来供养披甲骑士这个精英阶层。加洛林王朝以及奥托王朝时代的领主们都期待在王室战争中获取战利品,他们也愿意通过拥有恩地来承担军事服务的大部分开销。这样一来,国王就不必为军队支付军饷了。封臣提供军事服务的时长并不固定,但6周左右成了惯例。若要组织时间长一些的战斗,比如远征罗马,则需要事先召开会议以获取各方同意,而且这样的情况非常少。君主将富饶的恩地授予帝国教会,作为回报,后者也为大多数皇帝的军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奥托二世在981—982年远征意大利,有15名主教也参与了这场失败的战役;12世纪,大主教可以提供1 700人的军队,而主教所率部队的平均人数则在200人至400人之间。封臣们还要履行其他方面的义务,特别是与恩地有关系的义务,比如在城堡驻防或保卫边境地区。高级领主有义务在王室法庭出席,协助裁决,维护法律并提供建议。如果封臣未能有效履行其义务,则会面临“重罪”的指控,同时也让君主有借口没收其封地。


奥托二世


公元800年左右,封建臣属关系已经覆盖了三个层级的领主和封臣。加洛林王朝于799年通过的一条敕令允许教会将地产分给下一级的世俗封臣作为恩地,以规避教会法禁止教士参军的规定。层级更多的等级制度对君主们有利,因为这样可以构建更密集的关系网络,动员更多的人力。财产世袭在这一时期已经形成明显的趋势,君主也可以把承认财产世袭当作利诱的条件。例如,“秃头”查理允许那些在877年跟随他远征罗马的封臣将恩地授予他们的继承人。财产世袭能够稳定秩序,激励封臣们推动经济发展,从而有利于君主。


随着恩地转变为封地,封臣仪式也发生了改变,但即便是在封建关系被书面法典制度化以后,仪式也始终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臣服礼是庄重一些的仪式,通过这一仪式,封臣正式成为其领主的“人”。因此,homage(臣服礼)一词的词源是拉丁词homo(人)。臣服礼必须在相关人士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往往和土地或服务也联系在一起。效忠礼表达的是个人的忠诚,誓词由封臣本人或代理人来宣读。臣服礼和效忠礼都包括亲身宣誓的环节,这一行为在中世纪的政治文化中很重要。封臣将手放在领主的手中,象征把自己“交付”给后者。他们还会在圣物(比如国王出巡时携带的十字架)面前庄严宣誓。defiance(违抗)的字面意思是放弃效忠。封臣违抗领主,后果是失去领主的保护,招致领主的惩罚,包括没收封地和褫夺公职。


封臣将手放在领主的手中,象征把自己“交付”给后者


一开始,宣誓先于受封仪式举行,领主授予封臣一个象征其所获恩地和等级地位的物件。奥托王朝的君主们开创了在仪式上授予高级封臣们旗帜的做法,获得授旗的公国、侯国、伯国都被统称为“授旗封地”。其他物件还有权杖、宝剑、长枪、手套,甚至是树枝。由于萨利安王朝与教廷之间的龃龉,在之后的斯陶芬王朝时期,受封先于宣誓举行,完成整个过程后,封地仪式才算完整。


封建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封臣或领主有一方去世时,二人间的封建附庸关系也随之结束。领主去世时,所有的封臣都必须请求其继承者延续附庸关系;而当封臣去世时,其后嗣也必须向领主请求重新建立附庸关系。这些要求在斯陶芬王朝正式承认封地的世袭属性后仍然保留下来。世袭封地意味着君主不可拒绝接受封臣合法且身体健康的继承者为封臣,但封臣的继承者依然需要礼仪性地向君主请求重新确认附庸关系,之后方能行使和封地有关的权利。贵族领主家族可以选择家族成员之一为合法继承人,不过在涉及王室直属封地的时候,这个继承人还需要获得国王的认可。这也为国王以仲裁者的身份介入并解决继承权纠纷提供了操作空间。


· 公爵和伯爵 ·


我们可以先把帝国治理模式的发展概括为三大阶段,然后再按时间顺序加以分析。一开始的三个王朝都试图通过层级相对少的封建等级体系来控制帝国。管理封臣是头等大事,君主需要同他们进行频繁的面对面互动。在这一阶段,君主的管理风格也逐渐从以奥托王朝时期为代表的追求凝聚各方共识,转向了萨利安王朝那种在亨利二世统治期间最为突出的命令式管理。


作者: [英] 彼得·威尔逊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出品方: 新思文化 

副标题: 神圣罗马帝国:800-1806

译者: 王顺君 

出版年: 2024-1


斯陶芬家族在12世纪中期的兴起标志着帝国治理模式步入了第二个阶段。这种模式的基础是通过特许状来推动君主同封臣间的关系向“封建”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来,君主必须完全承认封臣可以世代享有其封地,而先前规模较大的封地则被有意识地分割开来,形成了一个由高级贵族领导的等级更森严的封建体系。斯陶芬王朝于1250年左右消亡之后,等级体系继续发展,司法管辖区的划定变得更加明确,与领地之间的联系也更为紧密。君主的直属封臣和小领主之间的区别也越来越明显,前者有权完全掌控其名下的帝国封地,而后者仅能控制帝国封地境内的一小块司法管辖区,与君主之间隔着至少一个封建层级。帝国治理模式一时无法适应新情况,因为有望取代斯陶芬王朝的各方在经济和政治实力方面势均力敌。在此后的第三个阶段,卢森堡王朝的帝国治理模式更多地以其广袤的王朝世袭领地而非所谓的王室领地为统治基础。本节将主要讨论帝国治理模式在第一阶段的发展,接下来的两章则会分别重点讨论其他两大阶段。


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们在保留自身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被他们征服的伦巴第人和日耳曼部落的部分习俗,确立了帝国内部的基本政治架构。他们在政治上最重要的成就是将三代人通过征服积累的政治资本转化为新的封建关系;在先前的墨洛温王朝时代,高级领主同君主之间仅有松散的臣属关系,而到了加洛林王朝时代,臣属关系被显著加强。如今,领主们的地位是通过出任公职彰显的,而随着法兰克政权以帝国的形式巩固下来,公职也带来了新的声望。出现了世俗和教会这两个并行且有一定重叠的等级体系。教会等级体系以拥有恩地的大主教和主教为首,构成了我们在第二章中讨论过的帝国教会。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二世(左)和法兰克大主教(右)


世俗等级体系包括了公爵和伯爵。早期公国的具体性质尚有争议。最有可能成立的结论是,加洛林时期,dux(公爵)和princeps(诸侯,部落领袖)的头衔和地位原本是有分别的,dux的封号由国王授予,而princeps只在新近征服的地区才有,特别是萨克森和巴伐利亚,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士瓦本、洛林和伦巴第。诸侯权力来自“部落”所在地下级领主的承认。同王位的继承情况类似,当时的人并没有明确区分选举和世袭的权利。直到11世纪,君主们都在试图通过确立“选举”权利的方式来防止这些公国朝着世袭制的方向发展,然而世袭统治早在10世纪就根深蒂固了,萨克森公国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961年至1106年之间,它一直由比隆家族统治。


公爵的权力包括军事指挥权—这也是德语Herzog(公爵)一词的词源—和对伯爵的监管权。和任命主教的情况类似,我们不清楚君王在册封公爵一事上有多大的自主权。萨克森、巴伐利亚和伦巴第公国的诸侯都曾获赐公爵的头衔,其目的是将这些地区纳入加洛林王朝的治理。更广泛的精英阶层内的通婚和土地及影响力的转移,侵蚀了这些地区原有的地方部落结构。“公爵”这一称号也逐渐取代了“诸侯”,“诸侯”的称号在920年前后就基本不再使用,只在意大利南部地区多沿用了一个世纪。当地领主们的态度也会影响君主对公爵人选的选择,因为这些领主的配合对公爵的权威至关重要。在10—11世纪,君王任命和世袭是获得公爵封号的两种方式,而且有向世袭发展的趋势。世袭权意味着公爵们可以指定继承人,君主的作用则从任命降为确认,而这样的变化能够发生,与小领主的接受也是分不开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能够通过世袭继承的都是封号、职能、司法管辖等权利,而不是包括特定区域及其上居民的领地。


962年的德意志


9世纪的德意志王国内部只有4个公国(巴伐利亚、法兰克尼亚、士瓦本、萨克森),洛林公国是10世纪初才有的。959年,洛林公国一分为二;976年,原属巴伐利亚公国东南部的卡林西亚从巴伐利亚独立出来。勃艮第地区没有公国,不过其南部和西部地区都在分裂后取得了类似公国的地位。而在13世纪以前的意大利地区,公国结构也只是短暂存在。


相比之下,公元800年的时候,法兰克王国境内也许有六七百个伯国,其中约400个位于阿尔卑斯山以北地区。莱茵河以西的伯国有很多是主教教区的世俗领地,被称为“pagi”,这也是现代法语中pays(国家)一词的词源。伯国有大有小,形状不一,并没有固定的划分标准。而“伯爵”一词在拉丁语中的字面意思是国王的随扈。伯爵们具有“自由”的身份,直接从属于皇帝,但对公爵也要承担一些义务。伯爵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秩序,在严重犯罪事件发生时主持正义。边境地区的伯爵还要承担额外的军事职责,以履行其作为边伯或者说边境领主的义务。伯国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百人团”或“乡里”,不过这些分区及其对应的官僚体系都没有存续多久。查理曼通过密使来监视伯国并接收相关报告。重要的任务则会交给主教和伯爵一起执行。两种管理机制都没有在9世纪延续太长时间。9世纪的君主主要倚赖修道院院长和主教来执行特定任务。


霍亨斯陶芬王朝崩溃以后的混乱期


在神圣罗马帝国,官职和个人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因此我们不应把这些概念和现代的公务员混为一谈。君主可以任命,但不能决定有资格获得这些头衔的人选。在宫廷礼拜堂出现之前,帝国并没有专门的官僚培训机构,而宫廷礼拜堂的主要功能也是为教会培养神职人员。因此,帝国境内的所有公职都需要由下级封臣担任,而不是由领取固定薪酬的人员出任。对当地的了解和在当地的关系都很重要,因此,君主也较少对官员进行异地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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