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沃尔夫冈·J·蒙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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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辉图书编者按】
无疑,马克斯·韦伯本人从来没有使用直选领袖概念对抗政党国家(Parteienstaat),更没有把它用来为希特勒那样的卡里斯玛政治家和纳粹党的极权主义统治辩护,他甚至没有预料到在可见的未来会出现如此局面。这样的前景已经超出了他的视野之外,而且他也绝不可能欢迎这种局面。……但是,政治观念有其自身的动力。它们时常会摆脱初始的特定意义范畴自行其是,甚至与其创造者的动机完全背道而驰。——沃尔夫冈·J. 蒙森因此,蒙森认为“韦伯的普选总统概念作为在议会之外直接选择领袖的手段,显然可以在反议会制,甚至极权主义方向上加以重新解释,对这个客观问题简单地视而不见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应当追问的是,究竟为什么会这样。”——————
从“直选领袖民主制”到“威权主义领袖国家”
文/ [德]沃尔夫冈·J. 蒙森
译/阎克文
选自/《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
标题为编者所加
马克斯·韦伯视帝国总统为直接受人民委托、被召唤来在议会权力之侧与之外行使独立决策权的政治领袖,这个理论的重要性绝非仅限于塑造魏玛共和国的合宪总统制。在这个方面,他的建议只是部分如愿以偿,但赋予帝国总统一定程度的独立庇护权的愿望却没有被认真考虑。《魏玛宪法》中的帝国总统制,实质上是自由主义权力平衡理论的产物,这与韦伯“帝国最高级官员”的恺撒式直选领袖地位的理论相去甚远。然而,韦伯的理论却产生了极大影响。魏玛时期以牺牲帝国国会的权利与责任为代价确立总统权力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于韦伯直选—卡里斯玛支配的理论。在19世纪20年代,这个理论对于总统内阁制的理论合法化更是发挥了有力的影响和推动作用。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并没有明确强调帝国总统的具体宪法责任,因为他相信,平民大众的拥戴将赋予一个处在总统职位上的强大政治家足够的政治分量,这将超越宪法对其职务的形式限制,使人们在宪法之外也能感受到他的影响。即使在形式上的代议制—公民投票制的宪法框架内,也没有什么能阻挡一个公民投票产生的“选战独裁者”的统治。马克斯·韦伯忠实的学生卡尔·施密特利用了以直选帝国总统作为政治领袖的概念,通过彻底压制韦伯囊括进来的全部宪政要素,把这个概念发挥到了可能的极致,以迫使总统永葆其卡里斯玛领袖禀赋。他的理论把帝国总统的直选权威视为代表了人民的总体政治意志——这与政党多元化格格不入,虽然是片面的,但在概念上却顺理成章地扩展了韦伯本人的设想。在韦伯的著作中,帝国总统也被设想为极不活跃的无领袖议会的一种抗衡力量,一个在官僚制社会的无领袖趋势中让领袖人物脱颖而出的阀门。诚然,施密特给直选总统的形式赋予一种与代议制原则直接对立的性质。在他的理论中,直选帝国总统的权威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代表,这与任何性质的政党多元化都背道而驰:帝国总统“实质上被想象为这样一个人物:他越过政党组织和官僚机器的界线与框架统合了全体人民的信任,他不是某个党的人,而是享有全体人民信任的人。真正合乎宪法规定之本义的帝国总统选举,比一个民主国家的任何频繁选举都重要得多。这将是德国人民的有力拥戴,这样的拥戴是不可抗拒的。以这种方式确立帝国总统的地位,还有选择政治领袖以外的目的和意义吗?如果全体人民乐于把他们的信任给予这样一个人物,他就不可能还是一个政治上无足轻重、只是发表冠冕堂皇的演讲然后在别人的决定上签名的人物”。由是,卡尔·施密特便给帝国总统的领袖地位观念牵强附会上了一种反议会的偏见,把议会之所以丧失了真正的意义归因于政党的多元化和物质利益集团占据了支配地位。这个分析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隐约可见于韦伯的支配理论,尽管韦伯确实从未打算质疑政党制度本身。他认为,战后德国议会中那些“没有使命感的政客”一事无成,恰好说明了直选帝国总统的必要性。在卡尔·施密特看来,帝国总统应当立即成为一个政治领袖和议会之上的一种“pouvoir neutre”(中立权力)——因为议会处于排他性党派利益集团的支配之下。人民的政治统一这个任务从议会转给了总统,议会“本来是在自由谈判中达成共识、把党派利益转变为超党派意志的独立人民代表的活动舞台,现在却变成了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多元化分配权力的舞台”。总统应当成为“宪法的守护者”以对付各政党的排他性利己主义,就是说,魏玛宪制不是宪法法律意义上的宪制,而是“德意志民族的合宪统一与完整”。随着大联盟在1930年的土崩瓦解,当魏玛国家进入最后的危机时期之后,卡尔·施密特的这些理论便获得了更广泛的支持。知名政治家和公众人物都要求大力扩张总统权威,至少也要使用《魏玛宪法》已经正式赋予的所有权威,希望以此治疗德国的政治创伤。这些努力都是基于马克斯·韦伯1918到1919年间一再力倡并坚信不移的帝国总统制理论,强调总统相对于帝国国会的独立领袖地位,并限制副署的必要性,尽管议会制度现在受到的威胁日趋严重。早在1926年,马克斯·冯·巴登亲王就赞扬韦伯支持直选帝国总统是一项伟大业绩,特别是因为它提供了一条摆脱魏玛共和国支离破碎的政党政治的出路。这个理论为首相在帝国总统支持下诉诸人民提供了可能性。“只有这样,就像宪法中明确规定的那样,才完全有可能让一个领袖去创建一个新党以替代那些毫无生气的过时小集团。”《魏玛宪法》
把政治决策的支点从已经被极端主义政党折磨的无能为力的帝国国会转移给帝国总统,也得到了德国复兴联盟的特别赞同,构成该联盟的有包括民主党左翼在内的众多显赫人物。他们支持尽可能扩充帝国总统特权,但在形式上不能危害现行宪法框架。他们直接根据卡尔·施密特的理论为总统内阁制的统治进行辩护,认为这无须帝国国会信任票的支持,至少在帝国国会正式举行不信任投票之前不需要这种支持。这些论点无不有助于根据宪法第48条为总统的统治进行辩护,尽管这个宪法条款绝非核心依据。像施密特一样,他们也把帝国总统视为真正的帝国“宪法的守护者”,但他们指的并非是1919年8月11日的那个文本,而是德国人民的“真正”宪法,德意志民族“生存在其他对立的——即便那是和平竞争的——民族虎视眈眈之下,它要依靠自身的生命力,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民族共同体生存下去,不应因为本身的自相矛盾而瓦解,而应竭尽全力使本民族达到最高的发展水平”。这就是“帝国总统的领袖职责——投入他的全部个人和政治力量,献身于统一德意志民族的目标,使之成为民族之林中的一员”。卡尔·施密特
卡尔·施密特本人也沿着这个方向前进了一步,直接抵达了威权主义领袖国家的边界并最终越过了这个边界。韦伯的“直选领袖民主制”原则,其具体应用就体现在他将帝国总统视为普选产生的君主这一概念中,却被卡尔·施密特以韦伯绝对想象不到的方式推到了极端,终至于变得面目全非。韦伯希望的是把民主制的魏玛国家建立在由宪法调整议会立法国家的合法性与普选帝国总统作为卡里斯玛领袖的“革命正当性”这两个互补的正当性原则基础上。卡尔·施密特无视第一个正当性形式,仅仅接受了直选—民主的正当性作为有效的正当性形式。由于传统议会立法国家的社会前提已经不复存在,以合法性原则作为特殊的支配正当性形式也就无能为力了。议会制立宪国家的合法性原则所依赖的根本性价值基础也被抛弃,合法性仅仅被附带理解为具有一种形式主义的意义。一项法律或者任何施政行为,如果以形式上合宪的方式开始存在,它就是合法的,即便宪制由此受到实质性抨击,也同样合法。《魏玛宪法》在其本身的基本价值观上保持中立,就是这种退化为纯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合法性观念的典型后果,因而丧失了它的全部合法性力量。此外,自由主义立宪国家的法制体系因为使用紧急状态法而遭到破坏,确立规范的普通法与贯彻普通法的措施之间界限模糊,结果是法律观的大倒退。这就很难再返回传统的议会立法国家形态了。这两个不同的正当性原则在《魏玛宪法》中彼此竞争,随着自由主义议会立法国家的基础遭到破坏,只有直选的正当性得以存续,成为唯一公认的“可以提供正当性理由的制度”。兼顾形式上的法定合法性与直选—民主的正当性这“两种法律表现形式”作为正当性原则的理论,从根本上发展了马克斯·韦伯未言明的理性合法性与卡里斯玛—直选正当性的二元论。卡尔·施密特正确地指出,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合法性已经降格为合乎一般规范的纯粹形式上的法条正确性,适于成为一种信仰或习惯(或者同时成为两者)。这就是韦伯试图通过保留君主制或者如无可能就通过帝国总统的直选—卡里斯玛正当性而另外赋予魏玛国家正当性的原因。就此而论,这只是马克斯·韦伯直选领袖概念的一个逻辑结果,至少这并没有被他的概念表述所排除,因为卡尔·施密特认为,和议会立法国家那种无权无势、单纯功能性产生的正当性不同,帝国总统的直选—民主正当性就必须成为一种新的“得到根本保证的秩序”的结晶核,《魏玛宪法》第二部分的规定可以为此提供支持,从而能够克服社会与经济权力集团对民族统一构成的威胁。在他看来,做到这一步所需的手段就在于“行政国家”(Verwaltungsstaates),它已经被广泛使用于紧急状态的立法实践中。当然,卡尔·施密特回避了对这种新秩序的性状的更确切的解释。不过,要想认识这种威权主义领袖国家的轮廓并不困难,因为不久之后它就会把《魏玛宪法》的宪政民主原则一扫而空。从逻辑上说,卡尔·施密特抛弃了议会制度本身,因为面对政党和小集团的多元化局面,它已经不再能够完成民族政治统一的任务了。马克斯·韦伯的设计是把监督行政和选择领袖的任务交给议会,与之并驾齐驱的则是恺撒式“选战独裁者”。卡尔·施密特清楚地知道,议会作为抵御行政国家的技术—理性官僚制的第一道防线,这一概念是源于战前德国,因此,他不可能再像一代人之前的马克斯·韦伯那样给予这些要素以同样的重要性。他特别抛弃了议会作为一种“领袖选择”手段的功能理论,如果在比例选举权的条件下,甚至马克斯·韦伯本人也不再可能为这个理论辩护:“选择政治领袖的观念并不证明值得为几百个党务官员组成的议会进行辩护,而是要寻求大众直接拥戴基础上的政治领袖和指引。如果成功确立了这种领袖地位,一个新的强有力代表也就触手可及了。但这是一个反议会的代表,世代相传的代表功能就此宣告结束。”因此,韦伯特别关注的议会制选择领袖和恺撒式选择领袖之间的竞争,最终后一种选择形式占了上风。这个理论的最终结果,无疑就是证明威权主义领袖国家的威权主义群众性政党理所当然可以借助蛊惑煽动和警察国家手段真正实现大众直选基础上的专制统治,这实际上就等于释放出了“不可抗拒”的邪恶力量。希特勒
无疑,马克斯·韦伯本人从来没有使用直选领袖概念对抗政党国家(Parteienstaat),更没有把它用来为希特勒那样的卡里斯玛政治家和纳粹党的极权主义统治辩护,他甚至没有预料到在可见的未来会出现如此局面。这样的前景已经超出了他的视野之外,而且他也绝不可能欢迎这种局面。他仅仅是希望为国家与政党注入卡里斯玛领袖观,以阻止那些鼠目寸光、“毫无使命感的政客”飞黄腾达,从而在德国政治舞台上汇集新的有生力量,这样才有可能重塑德国在世界上的实力和声望,而帝国总统制特别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政治观念有其自身的动力。它们时常会摆脱初始的特定意义范畴自行其是,甚至与其创造者的动机完全背道而驰。事实证明,马克斯·韦伯不遗余力要贯彻进《魏玛宪法》的宪政理想,并没有幸免于反民主意义上的扭曲,这表明了它的内在矛盾性质。考察一番那些理想的民主实质,就是本书的最后一个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