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模仿了唐朝的君主专制吗?
另一方面,律即刑法,日唐两朝律的篇目完全相同,条文也几近一致。日本方面在量刑上相对略轻。除去诸如此类极为有限的修改外,可以认为日本律效仿了唐律的体系。唐律构建有极为缜密的刑法体系,无法对其进行本质的改动。
如上所述,日本律令制的特色在于其法典属于继受法,即输入隋唐的法律,并对此加以修改而成。也就是说,其实并不是在日本社会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因此,日本的律令对于唐朝法律有所修改也是理所当然的。即使相关条文与唐朝一致,也无法据此得出日本的古代国家、社会与唐朝相同的结论。归根到底,日本与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隋唐的律令是自秦统一以来,历经八百年以上形成的一种高度完备的统治技术。而仅有一二百年国家历史的日本导入隋唐的律令其在内容与性质上无疑与中国存在差异。即使是相同的规定也存在无法在日本施行的情况。这一点非常值得关注。
中国律令的本质是以专制君主皇帝为中心的法律。唐朝原则上在皇帝更迭后修订法律。如太宗的贞观律令、高宗的永徽律令等,律令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随着皇帝的更迭重新进行了律令的编纂、公布。8世纪的玄宗皇帝仅在开元年间,就三次编纂法律。皇帝是新法的制定者,对于律令法具有终极的权威。唐名例律第18条规定“非常之断,人主专之”,即在非常情况下,皇帝可以自由地裁断。皇帝凌驾于律令法的约束,可以打破律文规定的严谨刑罚与裁判体系。
养老名例律亦有相同的规定。此外,日本律令还可见到凭借“敕断”变更对于官员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考课令第64官人犯罪条)。但如果说日本的天皇是与中国皇帝一样可以超越律令的专制君主,那就大错特错了。日本律令的编纂终结于养老年间,并未在君主迭代之际重新编纂律令。《续日本纪》所载下述事件是认识天皇与律令关系的关键。
天皇家与藤原氏关系图,数字表示天智天皇至淳和天皇的继位顺序
神龟元年(724)二月,圣武天皇即位。在奈良时代的政治史上,藤原氏步入了权力巅峰。两天后,天皇下达敕书“尊正一位藤原夫人称大夫人”,确定生母藤原宫子的称号。而一个多月后的三月二十二日,
左大臣正二位长屋王等言:“伏见二月四日敕,藤原夫人天下皆称大夫人者。臣等谨检公式令,云皇太夫人。欲敕救号,应失'皇’字。欲须令文:恐作违敕。不知所定。伏听进止。”
太政官议政官上奏,指出此前的敕书违反了公式令的规定,以及由此造成的问题。与此相对,圣武天皇下诏“宜文则皇太夫人,语则大御祖。追收先敕,颁下后号”,撤回此前的敕书。五年后,长屋王被藤原氏以有谋反之嫌而逼迫自杀。据此,前揭事件也被解读为以长屋王为代表的皇亲势力受到敌视,从而在朝中形成政治对立。然而,实际上藤原不比等诸子当时担任太政官的中纳言、参议等职,因此强调该事件蕴含政治对立的观点并不妥当。与此相对更应该关注的是天皇收回敕书,遵从了律令的史实。
藤原不比等
在中国,皇帝的敕是超越律令的绝对权威,不会出现前述敕与律令间产生冲突的情况。而日本并非如此,可以说天皇也受到律令的约束。正如早川庄八氏指出的那样,前述记事展现出运用律令法的主体是以太政官议政官为代表的贵族层与传统的氏族层。
· 嫁接的“文明”——古代日本的国家构造 ·
日本编纂律令的首要意义在于吸收唐朝先进文明与成熟的统治技术,确立古代国家的构造。关于日本的古代国家,高中历史教科书中有以下介绍。即与唐朝相同日本建立起将周边诸国与异民族作为诸蕃、夷狄,令其从属于天皇的帝国构造;建立起太政官、神祇官与八省以下复杂的官司构造;引入了基于位阶制(正一位以下三十阶)的官僚制,以及严密的勤务评定与晋升体系;吸收基于户籍、计帐管理民众的方式,以及文书行政体系。
作为文明化的标志,学令明确了大学的科目与学制,规定了从《周易》至《春秋左氏传》《论语》《孝经》等教材与注释书目,以及与待遇、学习相关的事务。学令促进了中国儒学在日本的传播,提高了日本的学术水准,涉及医疗事务的医疾令将当时最为先进的唐朝医疗技术引入、推广至日本,可以说将日本带入了文明世界。
虽然日本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可以落实。户令中涉及家族法的部分,对于结婚、离婚具有详细的规定。在唐朝,结婚是儒家礼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约、迎娶等需要通过一定仪式方能完成。但在日本没有引入诸如此类的仪式,所以相关规定毫无意义,成为有别于日本实情的空文。可以说制定相关规定只是表达一种理想。吉田孝氏曾论及“大宝律令的施行描绘出一个所应建设的律令国家的蓝图”,是一种“既定目标”。其观点可称为“蓝图论”。
另一方面,为维系国家的运转,律令制的前提之一就是从其颁布开始即发挥作用。民众管理、征税等均是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统治基础的一部分。为在紧迫的东亚局势中得以生存,日本急需缔造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与其说日本在上述方面引入唐制,不如说面对7世纪的现状,其切实需要这些规定发挥实际的功能。因此,日本的律令制广泛存在着调整唐令,并有将现实中日本的固有规则(即所谓固有法)制度化的方面。这是律令编纂的意义之一。当时基于律令法构建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强烈传统风俗、尚未开化的社会。可以说日本社会是在固有的传统风俗上嫁接了律令法,其中还存在利用律令制以前的氏族制,创造日本独立制度的现象。特别是传统的豪族对于地方的统治,以及地方国造向大和政权、大王贡纳“调”构成了律令国家统治地方的基础因此,即使是律令制,也具有将日本原有的规则制度化的一面,从中可以看出固有法的存在。
作者: [日] 大津透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译者: 刘可维
出版年: 2024-9
定价: 65元
装帧: 精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