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网上信访平台提交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现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筹备组成立90日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是否有效及是否可以据此终止、解散筹备组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90日的期限并非是绝对的截止日期,主要是为了督促筹备组提高效率而设定的期限。
但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如期召开,若90日内未召开,筹备组可以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延期或者其他解决方案。
二、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其他人能否以业主身份参加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
根据此规定,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业主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受委托参加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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