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工委:业委会备案是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民生   2024-12-27 19:15   江苏  

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的答复

**同志:

您好!2024年7月20日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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