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市西咸新区公园新世纪小区
物业费、停车费捆绑收取,
引发业主不满。
业主不交物业费,
物业就不办理停车位,
业主车辆出入小区被保安堵截、砸车,
强行让业主缴纳所有费用,
愿不愿意、合不合法都得交。
业主们认为,
捆绑收费就是一种要挟行为。
于是,
律师业主向小区物业发出
《关于公园新世纪小区
停车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痛斥物业自作主张,
擅自收停车费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
小区地面归业主共有,
其经营权(收停车费)在业主大会,
一、基本事实
二、争议要点法律分析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三、结论意见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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