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
河南省长垣市荣华园小区业主
向街道递交了《荣华园小区组建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
(即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书),
但街道在规定时间内,
没有答复。
于是,
业主李先生向长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20日,
市政府责令街道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政复决〔2024〕19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0月9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责令蒲西街道办事处依法成立筹备组并组织、指导荣华园小区业主大会召开;
2.追究蒲西街道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责任。
申请人称:
申请人李**按照蒲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指示(该工作人员说:蒲光社区就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归蒲西街道办事处管理,给蒲光社区申请和给街道办事处申请一样),于2024年7月30日向蒲光社区递交了《荣华园小区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并于次日(7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蒲西街道办公室递交了申请书。
被告于2024年8月1日收到该申请书。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业主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然而,至今已过去两个月,被告仍未履行该法定职责。现申请长垣市人民政府责令蒲西街道办事处依法成立筹备组,并组织指导荣华园小区业主大会,并追究蒲西街道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被申请人未答复。
经查,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荣华园小区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同年8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答复,违反上述规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荣华园小区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后,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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