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事关重庆业委会及业主!

民生   2024-12-25 19:15   江苏  

2024年12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4〕23号)。


本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共废止了95件文件,其中被列为废止文件目录第45件的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54号)。


这意味着试行了12年左右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渝办发〔2012〕54号)正式被废止。



为什么被废止

《民法典》属于法律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法的位阶来看,《民法典》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位阶高于《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有多处条款与《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冲突之处,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1.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面积”规定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因此,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应当修改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关于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自荐)产生。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且人数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代表只能由业主推荐产生,因此《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也应当保持一致。


3. 关于3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次数限制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


关于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次数限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只能推荐1次,而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严格限制只能推荐1次。该规定违反上位法,应当予以修改。


4. 关于业主大会决定的表决比例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20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27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业主大会决定的表决比例,严重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及时修改。


5.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是否需要无欠缴物业费、无违章搭建行为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五)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

(四)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任职;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作出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约定。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按期履行交纳物业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


6.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如何处理?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 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考虑筹备组各成员意见后予以确定


而这往往被很多街道办事处理解为筹备组产生争议,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决定,变相扩大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力,导致筹备组无法通过民主表决方式解决争议。


主编:王梦乐

扫码关注回复关键词:物管会


👆👆投稿、咨询

18761621339(心在天涯)


往期精彩回顾


阻扰成立业委会,开发商出新招···
下调物业费大势所趋,重庆业主行动了
好消息!阻碍业委会的文件被废止
业委会选举时资格没问题,换物业时说是违建
明确了!这些情况不用交物业费!
单元排污主管道堵塞,房屋被积水浸泡,谁来担责?
为进入筹备组、业委会提供知识筹码

业委会资讯
专注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物业管理那些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