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上停车管理办法

民生   2025-01-03 19:15   江苏  


名著小区

地上停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威海市)名著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地上车位的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名著小区管理规约》等,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小区全体业主包括住宅、公寓、商铺,以下统称“小区业主”)、租户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三条 车主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行车牌识别,确认道闸杆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道闸杆砸车;未经车牌识别而紧跟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予全额赔偿或维修。


第四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非必要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面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车、练车、洗车或修车等故障车辆的应急抢修除外)。


第三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五条 小区地上停车位供小区业主和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区域。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一辆机动车不得占用多个车位,不得超出车位线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七条 小区地上停车位针对外来车辆实行“计时停放、有偿使用、先到先停、停满即止”的原则,按照车辆属性不同进行差异化收费管理,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按物业公司制定的管理细则中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地面公共停车位满位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车辆进入地上公共停车区。


第八条 对于占用车位的物品,予以拆除或搬离;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放置者负责;如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皆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小区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平台、消防井盖、绿化带、步行道、地库出入口道路转角等处,严禁车辆停放。


第十条 车主请勿将车辆钥匙委托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保管,勿让管理人员移动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车主对本人车辆承担全部保管责任,应自行锁好门窗,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如地面发生车辆盗窃、剐蹭、损伤等事件并产生赔偿责任争议,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以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3吨含)以上大货车、工程车如确有施工需要,需得到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进入)、大中型客车中小学、幼儿园专用校车除外)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地上停车场。


第四章  车辆计费规则

第十三条 小区地上停车场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每户业主可以申请登记1个车牌使用地上车位一个业主拥有多处房产按户为单位计算,多个业主共有一处房产按一户计算);租户需由业主代为申请并占用业主名额,不受理租户直接申请。

登记的业主车牌,每天将给予一定的免费时长使用地上停车位。待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封闭管理后由物业公司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外来车辆停放含小型车/中型车)按每小时计费,计费标准参照威海市停车场绿牌收费标准;大型车辆3吨含)以上)禁止入内;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免费。待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封闭管理后由物业公司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备注:

1.对于因工作需要在小区内长期驻点办公的物业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允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登记适量车牌(以上人员每人限登记1个车牌)。

2.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私设优惠车牌,不得违规收费或私下放行,一旦查实,由管理责任人赔偿损失。

3.为了降低频繁更改登记车牌对日常管理工作的影响,暂定每个月的5号及25号可以办理车牌登记工作,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车牌登记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和监督,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十七条 如有因故意损坏道闸、殴打管理人员、冲卡、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可由物业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小区地面公共车位停车收费,不固定位置,先到先停。地面车位资源为全体业主共有,一视同仁享受权益,凡乱停占用,同一车辆以车牌号为准)累计3次的进入系统黑名单禁停一个月。


第十九条 所有机动车辆不得越线停车或挤占其它车位,机动车违停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车辆进入小区黑名单一个月,并且公示。


第二十条 发生机动车辆恶意逃费行为,发生2次以上,永久拉入小区黑名单,并依法追讨欠缴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物业公司有权做出相应处置:

1.因停放在非停车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损的,可要求车主赔偿。严重或较大损失的可报警并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勘察出具赔偿标准,一般和较小损失的,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赔偿标准。赔偿款项缴纳物业公司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损坏部位。

2.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先进行联系要求移车,无特殊原因的,经联系120分钟后仍未驶离的,可报警拖车或请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拖车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并在小区车牌识别管理系统中设定此车辆为欠费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不利后果均由车主承担。

3.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和停放连续超过三个月未出场的车辆,视为占用小区公共停车资源,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主拒不移车或无法联系车主的将报请街道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切费用及不利后果由车主承担,并不再允许其进入本停车场。

4.车辆在小区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公司应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5.车辆使用人不服从物业公司的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小区的,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警。

(举报取证可联系业委会,业委会邮箱:   ,举报取证应留存时间地点等信息及照片证据)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停车收益明细于每季度首月随公共收益一起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的标准录入车辆信息,并保存相关备案登记资料,业委会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查实录入资料与设置标准要求不符,给小区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加倍从物业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小区的停车秩序,解决小区业主停车困难,在保证道路畅通、不超出地面承载负荷以及消防、应急抢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业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地面新增临时车位。(新增临时车位位置业委会需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小区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具体管理规定及办法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但需报业委会同意并公示通过后方可实行),正式物业公司制定的管理细则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条款,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正式实行后,全体业主及进入本管理区域的车主及使用人等相关人士需共同遵守,本办法有效时间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最终解释权归名著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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