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委会不公布这些内容,是违法行为

民生   2024-12-23 19:32   江苏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小区的业主,自2013年5月入住至今。刘某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业委会未依法依规使用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且有侵占公共收益之嫌,业委会自2012年12月至今未依法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报告


刘某多次要求查阅某业委会方控制、保管的相关明细台账、合同材料但始终无果。


故刘某将小区物业和业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委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专项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清单进行核对。

上述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问题,考虑到物业公司几经变更,前两任物业公司均已办理移交手续,某业委会、某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公开义务。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业主委员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资料原件提供原告刘某查阅、复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1.某小区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基金支出明细、相应合同、收据和发票及相关决议
2.某小区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的公共部位收益及支出明细(含公共停车位、停车棚的出租收入和电梯广告收入,停车棚建造支出)及相应的合同、收据和发票、电子数据
3.某小区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二、被告某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资料原件提供原告刘某查阅、复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1.某业主委员会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的办公费用明细及相应合同、收据及发票
2.某业主委员会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的审计报告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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