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生   2024-12-30 19:15   江苏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答案是:

已构成名誉侵权,

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郭大姐(化名)、罗大姐(化名)同为北海某小区的业主,入住小区后发现房屋质量、物业管理均存在问题,遂与其他业主商议决定筹建业主委员会维权。

然而,业主委员会筹建过程中,二人却因筹备问题心生嫌隙,相互猜忌。

2024年,案外人陈某(化名)将罗大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发送到“北海某小区业主群”群聊中,截图内容显示罗大姐直指郭大姐在业主委员会筹备中有不当操作等相关言论

此外,罗大姐多次在微信群中发表针对郭大姐的不当言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

郭大姐认为罗大姐的行为导致自身名誉严重受损,遂将罗大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罗大姐在群聊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那么,

罗大姐在微信群聊中发表的不当言论 

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名誉本身具有综合性,是社会对特定主体各项行为的综合评价,包括能力、品德和信用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罗大姐在微信群聊中多次对郭大姐使用贬损性言辞,且针对郭大姐多次发表未经证实的不当言论

而“北海某小区业主群”作为网络交流平台,具有成员人数多、信息传播便利、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罗大姐的不当言论确易引发群成员对郭大姐的误解和指责,据此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罗大姐的损害行为与郭大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罗大姐在群聊中向郭大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后发布。郭大姐请求的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小编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旦不当言论越过法律红线构成犯罪
行为人必将承受沉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海市中级法院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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