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 关于对“投标人提出异议事宜回复”内容的解析

文摘   社会   2024-10-28 13:10   海南  

文 |  王怀志‍‍‍‍‍‍‍‍‍‍‍‍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近期,顾问单位某省属国企向本团队咨询: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一直不满意,纠缠不放,该如何应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必须一直暂停,一直等到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满意为止?


法律解析

1.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据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招标人在3日内答复,在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而投标人对于“回复内容”仍不满意的,招标人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第22条的释义中提到,法律法规仅要求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但对招标人的答复质量未作要求。主要考虑是,异议回复应当体现效率原则,重在及时消除异议人的疑惑,过于强调回复的质量将延迟招标人的回复时间;异议并不是解决有关招标投标争议的最终手段,除非当事人接受有关异议的回复,异议人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寻求行政救济。另外,本款未对异议和答复的形式进行统一要求,主要也是考虑效率原则,鼓励当事人以异议方式消除分歧。实践中异议和回复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给予明确,或者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对已经作出处理的异议,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不予受理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第12条第5项规定“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不予受理”因此,投标人就同一问题再次发起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3.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第54条的释义中提到“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结论

法律只要求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但未对答复质量作出要求。设置异议制度重在便于当事人之间友好、高效地解决争议,过于强调回复的质量将延迟招标人的回复时间。鉴于异议并不是解决有关招标投标争议的最终手段,若异议人不认同回复结果,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寻求救济。因此,从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法律未对异议回复的质量作出强制要求,即异议的答复不以异议人是否满意为标准。异议人如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王怀志
     
律师/合伙人




王怀志,德恒昆明办公室合伙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涉及施工承发包、在建工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项目公司收购、商品房的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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