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问题。
分二种情况进行处理:
原则: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1)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在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2)通过传统拍卖的,需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在第二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经过第三次拍卖和变卖程序仍然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例外: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不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492条规定中的“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属于《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的情形。
备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律后果,包括解封并退还被执行人、失去首封权、保全顺位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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