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错了、过于稳重了。
题主的这个情况,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显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房子已经拍了、买家也交钱了】,不可能是“执行标的异议”。
此时,法院的工作其实只剩下收尾工作,比如交房、出过户裁定、把案款分配掉。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之一就是:
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方法是执行复议,向上一级法院提起,10天的期限内;——不停止执行。
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方法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向执行法院提起,15天的期限内;——可以停止执行——但是,如果提供执行担保,就可以继续执行。
实操中,大多法官只要有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甭管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都会口头告知暂缓执行。
应对办法,除了好好说之外就是不停反映了。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