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为网友提问:
从题主的问题来看,显然是对打官司这个事情还不够了解。所以遭遇这些不快乐的事情,也算是“体验感”拉满,尽管不如意。
回归正题
1、题主显然“没有以执行的思维来处理诉讼”。
按照题主的描述,对方系一人公司,这个信息是在告诉你——在诉讼的时候可以把这个股东直接拉进来,与装修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99.99%会判决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题主还发现(就是常规的什么天眼查等软件均可),这个股东的老婆还在担任“监事”职务,请记得将他老婆也列进去。跑不掉。
题主没有把上述事情弄好,在执行中想直接处理这个股东个人来承担责任的事情,不可能实现。
即便要处理,也只能通过另案起诉(再打一场官司)或追加被执行人(是独立的追加(执行异议)程序,实际跟单独打一场官司基本无异)才能解决。
如果题主此前针对这个事情咨询过律师,那位同行如果这点都没识别出来,就实在是有点“过分”了。
如果是题主自己一手操办,就当买教训了。
2、基于第1种情况,直接推动执行会很困难
为啥?题主得搞明白——你现在执行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躲在公司背后的。
按最高院现在的规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能列入“失信”(俗称“老赖”)的,只能限高。
当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目前是允许、支持的!
所以.......当你执行的对象根本就不是那个个人、那个股东——别人当然可以到处潇洒了。
打官司——请先搞清楚一些规则,否则会吃亏。
附送一套查询财产和拘留的指南——不用谢!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