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只能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配偶财产不在执行当中,为何?

文摘   2024-10-31 07:30   重庆  

「网友问:“强制执行之际,已提供财产线索,然而法官表示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其妻子、子女的财产不在执行范围之内,这究竟是为何?”」

题主的这个问题是典型的析产问题!

如果一个案子走到“析产”这一步,从案件推进和财产线索的角度应当是值得“庆贺”的,毕竟理论上讲打完了“析产”的案子后,后期是可以按照析产后的财产份额进入正式执行。当然,难受的是,本来这个债权已经花了时间、花了心思去打官司了,人已经被摧残了一次,这会儿又来一次,相当于重新被按在地上使劲儿摩擦。

析产得大前提,一定是先找到“共有的财产”,这类共有的财产常见的如下:

1、被执行人是男方,但是女方名下有财产,双方又还没离婚;

2、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3、登记的是与其他案外人共有的财产;

4、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合伙财产;

这里面最典型的当然是配偶名下的财产,因为毕竟配偶一方不是被执行人,基于“财产信息保护”这类财产信息实际并不好查,往往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或者靠着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往往也会有些收获。

按照最高院的规定,针对“共有的财产”,法院在执行阶段是可以先查封、冻结的,只是后续需要进行析产后才能执行。

现实中,有的法院针对共有财产是否析产的事情在最终处理上实际相差很大,比如,有的法院根本就不玩儿什么析产,直接去进行评估、拍卖了再说,至于份额嘛【尤其是夫妻共有财产】,几乎都是“清一色”的按照各自50%的份额比例来处理。

拍了后就把保留的一半儿留给非被执行人就好了,战斗结束。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


执行三板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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