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与之对应的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因此被限高的解除、取消问题。
此类问题的核心点在于:
其一,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了,可能还有些大聪明还想着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搞了一把执行异议,甚至被法院驳回后,还想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进行处理........
答主听完,那真的是一口老血喷出来。
咋的?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
朋友,路子错了哇,你知道吗,再抠一抠脑袋,你知道吗?
其二,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的还不止一个两个,三个五个。
这种情况下,想通过“一锤子买卖”就全部处理妥当,是当那些个债权人都不存在嘛。
其三,大多法院的执行局在处理规则掌握的偏向上是很明显的。
偏向的对象显然是债权人,你早不变更、晚不变更,非得要在诉讼阶段来变更,甚至还非得到案子已经立案强制执行后再来变更。
完了后,你告诉法官说——唉呀!我是无辜的,你看,现在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成为张大爷了,你法院怎么还可以限制我高消费了,这公司都是张大爷在经营。
张大爷在现场拿出用了40年的烟斗,深吸一口说,是的、是的,这公司正是我在经营的。
法官问:具体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什么?
张大爷:哦,今天早上喂羊后,给忘了........
你说法官是信呢、还是不信?!总得给他个理由吧。
当此类事件掌握了这些坑,那就“开始接近正确答案”了,想获得,可以找得到的。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