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帮朋友代持公司50%股份和法定代表人,现公司另一位股东不配合变更股份(公司印章之内的所有资料都在他那)2023年我因变更股份进行了3次起诉(第一次,是起诉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第二次,是起诉我代持的股份为我朋友所有,法院都支持,并出了判决书)第三次起诉是要求公司进行工商变更,但因我朋友和另一个股东都不出庭,法院以工商变更需超半数股东同意为由,法院不支持,为保留下次起诉权利,在法院劝解下撤销了起诉。但这一直这样放着是个问题,请问能有什么办法解决吗?协商已无可能了。」
很直观的感受
——那就是“诉讼思路”出现了错误。
咱也不能说全部都不对——之所以会得出这个结论的点在于,当时发起诉讼、处理这个事儿的时候没有“以终为始”的思维。
要知道,题主的核心落脚点在于——去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即然是要去掉法定代表人身份,严格上讲,跟股权这档子事儿没有直接、或者太大的关系。
毕竟按照题主的这个问题表述,实际上是比较典型的——挂名法人。
尽管目前的登记规则是,公司要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公司的股东作出一个股东会决议,并且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向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
但是,题主的这个情况,被朋友坑了,典型的不搭理你了。
你基于“股权代持关系去起诉”,去要求解除,如果只是单独的来看这个诉讼,也没毛病。因为股权代持把它翻译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叫做“委托关系”。
即然是委托关系,这玩意有个特征啊——他是“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的”,所以这个案子必赢无疑。
此后,又玩了一个“确认之诉”!
确认股权的归属——既然“代持关系都被认定”了,那这个股权当然不是属于题主的,那得是你朋友那老6 的哇。
客观的讲,即便是没有经过前面的“解除”,直接来诉“确认”,从操作上看,也没啥毛病。
然后继续
最后,你基于这个去要求变更,这里面就不仅仅涉及到“题主和你那老6朋友了”。
你之前的两个事儿,那都是“两个人的事儿”,你现在第三个,根本就不是你们“两个人的事儿”了,而是,涉及到这个“公司”主体,要知道,公司,他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还涉及到其他“股东”。
那哪里是题主的前面两份文件也好、判决书也罢,当然,败诉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看了其他大神提到了应当发起“变更登记的诉讼”,虽然也都没怎么说明白,也许是因为这得是标准的付费咨询内容哇。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