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多轮查封,若此时作为首轮查封债权人或优先权人的心情相对好点,作为轮候查封权人会有“欲哭无泪”的感觉。
但,作为轮候查封权人就真的毫无办法了?别急,轮候查封权人完全可以通过的“捡漏”的方式获得部分权益。
一、参与分配
1.1前提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分配完成前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1.2程序
向负责执行本案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等资料,由执行法院向处置被执行人资产的法院出具参与分配函/通知。
1.3所需资料
参与分配申请、主体信息、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的依据(网拍截图)。
1.4截止时间
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实务中掌握的标准一般为在作出分配方案前。
1.5信息来源(5大拍卖平台)
以标的物地址(如:房屋、土地位置)、被执行人名称通过五大拍卖平台检索关键词,分别为阿里拍卖、京东拍卖、中拍网、工银融E购、各地联合产权交易所,百度直接检索上述关键词。
以上几个平台各自数据独立,需分别检索!
1.6具体分配方式(以重庆为例,各地高院具体细则可能出现差异)
按民事诉讼法解释、重庆高院2016年出具的执行解答,具体分配序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序位。当然首先应当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针对剩余款项,则应区分情形处理。
1.6.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债权人“跑的快”或“跑得艰辛”的情况下,可优先分配20%,但不得高于债权总额。具体规定如下:
“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
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1.6.2具体区分情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跑得快”或“跑得艰辛”可优先分配20%且不能高于债权总额。剩余部分由首封债权人和参与分配的轮候查封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进入破产除外)——按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两种不同的方式,各位看官记得予以区分!
参与分配需要主动提出,法院没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参与分配!
二、措施期限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期限为3年,动产为2年,银行账户(含网络账户)1年。
按最高院关于执行查扣冻得规定,轮候查封系“预查封”,不会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只有前手解除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后未续封的情况下,后手查封方发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实务中,部分债权人根本不重视查封期限,发现自己系轮候查封后即“束之高阁”,此种做法将给后手债权人“创造机会”,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惊讶的发现自己突然成为了“首轮查封债权人”,相应的处置权、更有利分配权也就随之而来。
附:部分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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